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适应经济社会形势发展和劳动者自主就业创业的要求,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基本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以下简称《规定》)、《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20〕45号)、《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就业登记的下列灵活就业人员: (一)本省户籍; (二)非本省户籍,在本省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满10年; (三)在本省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参照本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第三条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登记地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业务经办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采用委托银行代扣等方式征收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费。国家和省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办法按照《规定》执行。 第七条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省公布的当年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缴费基数档次,按20%的缴费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第八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时间缴费,未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得违规补缴。 第九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实际缴费年限与原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在本市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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