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 湘潭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湘潭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湘潭市2021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参保缴费的通告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和机关事业单位 职业年金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湘人社规〔2020〕21号)规定,我省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自2021年1月1日起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为切实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方便广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参保缴费范围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二、新增参保登记 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去人社、医保部门或所在街道(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 三、参保缴费时间 (一)养老保险:参保人员2021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21年12月31日前缴纳到位,否则为缴费断档,过后不能补缴。依据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湘人社规〔2020〕10号)文件规定,因受疫情影响,2020年底前未缴纳2020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于2021年12月31日前按人社部门原有缴费渠道补缴2020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医疗保险:2021年3月31日前续保的可在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当年参保缴费和3月31日以后续保的须满90天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参保职工,3个月之内以灵活就业人员续保的,从续保缴费到账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参保缴费标准 (一)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可以在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由选择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 [1] [2]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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