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20〕45号)及《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20〕17号),现将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明确如下: 1、放宽户籍限制,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范围扩大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范围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就业登记的下列灵活就业人员: (一)本省户籍; (二)非本省户籍,在本省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满10年; (三)在本省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完全放开省内户籍,适度放开省外户籍限制,并将港澳台人员纳入参保范围,在当前形势下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支持劳动者多渠道灵活就业精神和有关要求。 2、灵活就业人员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一)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待遇领取年龄。 1.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并保留原固定工身份的女职工,其待遇领取年龄参照企业在岗女职工的退休年龄确定); 2.灵活就业前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 3.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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