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人社联〔2021〕58 号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局,省直各单位,驻吉中央机关事业单位,省直经办各统筹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0号)要求,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省政府批准,现就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21年1月1日起,为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36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工作年限)挂钩。退休人员缴费年限25年以下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0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2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6元;缴费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4.8元。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计算。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为2020年底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不含职业年金)数额的1%。 (三)倾斜调整 以下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高龄退休人员。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年满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年满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县(市、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1] [2]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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