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认定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升工伤认定工作服务效能,保障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依法确诊职业病后能够及时、就近办理工伤认定事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4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工伤认定管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管辖
(一)在本市设立登记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本市用人单位”)工伤认定工作,由参加工伤保险地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负责;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本市用人单位,在本市生产经营的,由设立登记住所地所在区人社局负责。
(二)本市用人单位设立的虽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本市分支机构”)工伤认定工作,由参加工伤保险地所在区人社局负责;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主体机构设立登记住所地所在区人社局负责。
(三)在外省市设立登记、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省市用人单位”)工伤认定工作,由参加工伤保险地所在区人社局负责;未参加工伤保险,由生产经营地所在区人社局负责。
(四)本市建设项目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工作,由建设项目坐落地所在区人社局负责,也可以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由对用人单位具有管辖权的区人社局负责。
(五)职工确认工伤后申请增加工伤伤害部位的,由原作出认定工伤决定的市或区人社局负责。
二、指定管辖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区人社局提出申请,由市人社局指定管辖:
(一)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的重特大事故,且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涉及本市两个及以上区人社局管辖的;
(二)区人社局之间因工伤认定管辖发生争议,经协商达不成一致的;
(三)符合回避规定的;
(四)需要指定管辖的其他情形。 [1] [2]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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