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户籍缴费基数政策调整 依据文件:《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厦府规〔2020〕18号) 自2021年7月1日起,非本市户籍企业职工(外来员工)缴费基数与本市户籍企业职工保持一致,即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的下限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变化范围:非本市户籍企业职工(外来员工) 相关险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解读:从2021年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根据省级统筹要求,从今年起不再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厦府〔2010〕395号)。自2021年7月1日起,非厦门户籍企业职工(外来员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不再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调整至与本市户籍企业职工保持一致,即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的下限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也就是说 在缴费基数上本市户籍 与非本市户籍都一样了 没有本地外地之分 但是缴费费率仍然有区别 什么意思呢?举个例子! 7月1日前 小渡所在单位给小渡申报的社保基数为3488.4元,但是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仍然按照最低工资标准1800元计算,只有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按照3488.4计算。 7月1日后 小渡所在单位给小渡申报的社保基数为3676元,其中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不再另外计算,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均按照3676计算。 社保基数低于3676呢? 7月1日后,所在单位申报的社保基数低于3676元,其中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申报的基数计算,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必须按照3676计算。社保缴费基数按下限1800元缴纳的参保人,这条政策调整不会影响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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