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大连市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可知: 第二十一条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十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二千元; 子女托幼费、医疗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贴; 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十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二千元补助费; 从未就业人员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五周岁,失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经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由区县财政按照有单位人员标准支付补助费。 前款第项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有工作单位的,由夫妻所在单位各支付百分之五十; 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额支付;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区县财政支付。 [1] [2]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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