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险领域乱象,一个重要原因是来自基层机构在保险条款和费率方面的“报行不一”。上周,中国保监会以第三号主席令的形式,发布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要求规范财险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分类监管的思路在其中有所体现,同时为产品创新留下了足够的空间。 “报行不一”乱象 《办法》出台的目的之一是强化和完善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管,引导财险公司做好产品管理工作。 早在2005年,保监会曾发布过《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近年来,保险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情况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强化保险公司加强条款费率管理有其客观必要性。业内人士透露,目前基层保险机构擅自变更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一些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为了争取客户,擅自通过扩展条款和特别约定等方式将保险责任无限扩大,扰乱了市场秩序。 广东保监局发布的公告显示,人保财险、永诚财险、太平洋(601099,股吧)财险的广东辖内分支机构因未严格执行车险条款费率而少算保费而受罚。平安财险中山中支公司新车承保使用浮动因子不规范现象较多,仅2007、2008年度,该公司存在该情况的保单就有3000多单,因不严格使用报批的浮动系数导致少收保费达160多万元。 去年保监会对中煤财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公司去年1月经营的交强险中,有6笔业务存在违规下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的行为。 在上周召开的通气会上,保监会财产险监管部副主任董波表示:“相同产品在不同公司、不同人的管理下,产生的效率也不同,有的比较好的产品在管理薄弱的公司也会变成风险性产品。” 董波透露,今年保监会将加强对条款费率“报行不一”行为的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严格按照《保险法》和《办法》进行严厉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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