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不得进行对外担保
2011-2-11 8:42:59 文章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深圳商报讯】(记者 胡佩霞)昨日,中国保监会网站挂出兔年首个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对外担保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从《通知》发布之日起,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担保。
《通知》所指的对外担保是指保险机构为他人债务向第三方提供的担保。但不包括保险公司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诉讼中的担保、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经营的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和海事担保。保监会下发《通知》的目的旨在规范保险机构对外担保,防范保险资产经营风险。
《通知》要求,除下属成员公司外,保险集团公司不得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各保险机构应当严禁分支机构对外担保,并健全分支机构内控。各保险机构应当对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已发生的属于本通知禁止范围内的对外担保行为进行全面清查,并于今年3月31日前报送保监会。各保险机构对已经发生的属于本通知禁止范围内的对外担保行为,原则上应于今年6月30日前予以解除,并于今年7月31日前将处理结果报送保监会。对违规对外担保的保险机构和有关责任人,保监会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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