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表示,这一规定修订施行的同时,2006年7月1日颁布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废止。 与《规定》相比,“意见稿”中保险从业人员不仅包括保险公司营销员,还包括保险代理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要求这部分从业者也必须考取《资格证书》,并要求保险代理机构颁发《资格证书》,并对所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如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机构不得授权未持有《资格证书》及本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如果出现此类违规行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将被处以最高3万元罚款,而保险机构有违法所得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最高3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未来保监会在保险销售方面采取问责主管的监管措施,将销售人员的违规销售与直接责任人挂钩。“意见稿”在“二十八条”中明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如欺骗投保人,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骚扰客户等行为,将对保险机构、销售人员均处以最高3万元的处罚,同时对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谈话,对直接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意味着保监会将通过多方问责来强化保险公司内控制度。 对于此前部分保险公司滥发“执业证件”或扣留营销员《资格证书》等行为,“意见稿”也做出明确回应,要求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机构不得为已经由其他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办理执业登记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颁发《执业证书》,同时也明令“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扣留或者变相扣留他人的《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证书》”。 相关新闻:保险监管触角伸向营销员 被拒绝后将不得骚扰客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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