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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人身险须报保监会审批

2011-5-20 8:51:31  文章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关键词:保监会动态
核心提示:本报记者丁冰中国保监会19日发布《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公平、合理拟订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总公司负责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其中,&ldq
本报记者 丁冰

  中国保监会19日发布《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公平、合理拟订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总公司负责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其中,“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新开发人寿保险险种等”三类人身险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应当在使用前报送保监会审批。除此之外的其他险种只须报送保监会备案即可。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向保监会报送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时,应当提交《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表、本公司总精算师签署的相关精算报告、本公司总精算师声明书、本公司法律责任人声明书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除上述材料外,对于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办法》还要求保险公司提交财务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产品说明书文稿,其中分红保险还应当提交红利计算和分配办法、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原则,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则须提交包括销售渠道、销售区域管理办法等内容的销售管理办法。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对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情形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即“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1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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