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拟禁止“炒停营销” 卖保险别拿停售忽悠
2011-6-10 9:00:00 文章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关键词:保监会动态 核心提示:“即将终止发售,欲购从速”、“停售产品现金价值比较高”……相信接触过保险营销的市民,对保险代理人抛出这样的概念一定不陌生。不过,如果现在再听到保险代理人以“停售”、“终止发售”等理由向您推销“热门”保险产品,就可以向监管部门进行投
“即将终止发售,欲购从速”、“停售产品现金价值比较高”……相信接触过保险营销的市民,对保险代理人抛出这样的概念一定不陌生。
不过,如果现在再听到保险代理人以“停售”、“终止发售”等理由向您推销“热门”保险产品,就可以向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了。
为了避免“噱头式营销”误导或干扰消费者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日前,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明文禁止保险公司使用“停售”等概念进行炒作和营销,一旦接到投诉,将处于重罚。
明令禁止“炒停” 违规者或可吊销许可证
“我们一款投资价值很高的产品,由于一些法规和约束,必须要在月底停售,新产品的现金价值就不如老产品合算了……”这样的“炒停式营销”或许将画上句号。
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令禁止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宣传保险产品时使用“停售”等概念。
《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决定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使用情况的管理,不得以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名义进行宣传炒作及销售误导。”
由于“炒停式营销”可能引发销售误导,保监会在《征求意见稿》中也明确了处罚力度。根据文件内容,一旦发现有保险公司“以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销售误导的”,保监会将责令其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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