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中心支公司 地 址:龙岩市新罗区华莲路龙岩卷烟厂富健花园10号楼二层沿街店面 法定代表人:张明海 2011年3月22日至4月20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在2010年的业务经营中,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一、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在未真实开展业务的120位营销员名下累计计提手续费,实际支付给其他业务员或营销员。 二、以绩效工资形式套取费用,账外暗中支付给厦门市天地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三、未对保险代理人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未建立代理人培训档案,未严格执行代理业务核查制度并将核查情况记入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你公司在申辩材料中称,(一)你公司在检查之前进行了自查整改,并向我局进行报告,且未被查出报告之外的新的违规情况,因此你公司不存在财务不真实的行为;(二)业务员个人向代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的行为属于龙岩市行业自律公约规范范畴,不适用于监管部门的处罚。 经查,(一)你公司财务不真实的违法行为真实存在,且我局在处罚裁量时,已充分考虑到你公司的自查整改情节,对你公司及责任人从轻处罚。(二)你公司账外暗中支付给中介机构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并非业务员的个人行为,违反了相关监管规定,不属于行业自律范畴,我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因此,你公司申辩理由不成立,我局不予采纳。 我局认为,你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账外暗中支付给中介机构委托合同以外的利益,违反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根据《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对代理人培训不到位、执行代理业务核查制度不到位,违反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根据《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九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警告,处以16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下列账户,并向我局提供缴纳罚款的划款凭据复印件。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天福支行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账号:35001895200058000888 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对以上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罚款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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