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房地产信托业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房地产信托业务规范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通过资金信托方式集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资金,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以不动产或其经营企业为主要运用标的,对房地产信托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动产,包括房地产及其经营权、物业管理权、租赁权、受益权和担保抵押权等相关权利。 第三条信托投资公司经营房地产信托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房地产信托业务。 第四条信托投资公司办理房地产信托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进行; (二)有明确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及投资风险控制措施; (三)委托商业银行担任房地产信托资金的保管人; (四)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五)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房地产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 (一)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 (二)投资于不动产经营企业进行商业楼房及住房开发、建造; (三)用于购买土地商业楼房或住宅并予以出租; (四)以住房抵押贷款方式运用; (五)信托文件约定以不动产为标的的其他运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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