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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教授陈永生: 360屡犯不正当竞争 应引入刑事制裁

2013-6-4 12:55:26  文章来源:IT.com.cn(IT世界网)  作者:新闻更新
核心提示:近日,在互联网经济研究中心举办的“网络安全领域监管专家沙龙”上,多名参会专家就奇虎360公司因不正当竞争或诋毁竞争对手商誉连续遭遇十一次败诉展开了热烈讨论。对于360已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陈永生列举了刑法上规定的四条罪名:损害商业信誉和

  近日,在互联网经济研究中心举办的“网络安全领域监管专家沙龙”上,多名参会专家就奇虎360公司因不正当竞争或诋毁竞争对手商誉连续遭遇十一次败诉展开了热烈讨论。会上,知名法律专家、北大法学院教授陈永生表示,要杜绝360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该引入刑事制裁,让屡次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扰乱互联网正常竞争秩序的侵权方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陈永生表示“从民事制裁来看,360涉及的不正当案件赔偿金额低、取证难度大、成本收益不成比例,已经走入死胡同了。”据了解,360此前接连十一次败诉被判的经济赔偿总额不过700万元,仅相当于其1天收入。每一次败诉后法院判处的几十万经济赔偿对360的收入不会造成任何实际性的影响,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成本远低于收益,是360无视法律、屡败屡犯的原因之一。

  陈永生教授进一步指出,“要解决问题,不仅要引入刑事制裁,要有经济罚款,还应该追究公司高管和参与者的刑事责任。”他表示,目前我国刑法中已有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的条款,360的行为也已经完全达到了刑事立案的标准,因此,从刑事角度处罚360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已经有可行性。

  对于360已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陈永生列举了刑法上规定的四条罪名: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诽谤、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破坏生产经营。

  陈永生教授举例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检公安部86种经济案件立案追诉标准》都有“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相关条款,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他认为,360的行为满足了刑法此条款的所有条件。2013年4月败诉于腾讯的案子被判500万,已达到法律规定中“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的重大损失。而与金山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已经间接导致金山被腾讯收购,可以视为 “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此外,2011年,360董事长周鸿祎连发50条微博炮轰金山网盾干扰360安全卫士正常运行一事,民事法院已判定周鸿祎败诉。原因为“利用微博营销平台,密集发表不正当评价”,构成了名誉侵权,此后,360官方网站发表《360公司再次就‘十万水军’谣言的严正声明》、《金山安全专家曾作伪证陷害微点》等虚假文章,在互联网上大肆传播,对李铁军个人造成严重名誉损害。陈教授认为,360的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都可以作为刑事诽谤罪立案的事实。

  而除了损害商业信誉和诽谤罪以外,360用安全卫士非法获取用户与保障计算机安全无关的信息,涉及的用户数量极其庞大,并且以“金山网盾破坏360木马防火墙运行”等理由,强行提示用户全面卸载金山网盾、拦截傲游及其他浏览器的正常默认设置、冒充微软“高危漏洞补丁”欺骗用户安装360浏览器产品、利用安全卫士垄断地位推广安装“360隐私保护器”等行为,也均已达到刑法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20台以上和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标准。

  陈教授还补充称,由于360高管也是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受益人,因此,追加对360董事长及其高管的刑事责任,将起到更有威慑力的惩罚作用。

  据悉,我国目前在互联网竞争的法律监管上一直使用民事手段,而国外对互联网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不正当行为已经引入了刑事制裁制度。在德国、澳大利亚、美国,谷歌就因地图产品的隐私数据问题遭到多次刑事调查,美国被指控的与Facebook有关的垃圾邮件发送者,在法官向美国总检查长办公室提起刑事诉讼后也将要面临牢狱之灾。

北大教授陈永生: 360屡犯不正当竞争 应引入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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