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成立的监察委可监察所有公职人员 也可留置严重违法者长达六个月

作者:林子恒  文章来源:联合早报   更新时间:2018/3/14 14:29:44  

  为保障被调查人权利,监察法草案提出,监察人员若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将会依法给予国家赔偿。

  中国新成立的国家监察委员会,今后将能对官员、国企管理者、教师、医生、基层组织管理者等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全覆盖监察。对于严重职务犯罪且可能逃跑或自杀等嫌疑人,当局将可采取长达六个月的留置措施。

  同时,为保障被调查人的权利,监察法草案昨天提出,监察人员若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将依法给予国家赔偿。

  不过受访学者认为,草案依然没有充分回应外界对于监察委权力过大、人权保障不足等方面的疑虑。

  中国全国人大刚在星期天(11日)通过宪法修正案,确定将成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昨天向全国人大提请审议国家监察法草案,为监察委未来开展工作夯实法律基础。

  根据草案,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将涵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草案也规定,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监察机关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

  此外,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犯罪,监察机关已掌握部分证据但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而嫌犯有逃跑、自杀、串供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性,当局可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以“留置”取代“双规”

  “留置”是中国政府采取的、取代此前对中共党员采取的“双规”(在规定时间和规定地点交代问题)程序。

  双规不是正规司法程序,常被批评不尊重被调查人的法律权利。相比之下,监察法对被留置人的待遇、留置时限等做出明确规定,包括应“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被留置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并被判刑后,留置期限应折抵刑期等,这被视为是一种进步。

  不过法律界人士认为,监察法还是无法有效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接受《联合早报》访问时指出,草案仍不允许律师在调查过程中介入会见被调查人,这可能影响后者辩护权。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斯伟江律师也提出,草案虽规定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要求取证过程全程录音录像,但由于监察委已被定性为政治机关,它是否受刑事诉讼法约束、其证据是否可被纳入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目前尚不清楚。

  他说:“如果被告人在司法阶段提出曾被刑讯逼供,法院是否有权调出录像,以及对‘政治机关’的搜证进行审查?这都还是个问号。”

  更令法律学者担忧的是,监察委权力很大,却不受司法等程序的有效制约。

  根据草案,监察机关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向它做专项工作报告;监察委也会设立内部专门监督机构。

  草案也说,被调查人如果被侵害合法权益,可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如果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或监察人员严重违法,将追究负有责任领导人员及直接负责人员的责任。

  对此,姜明安认为,应该为被调查人保留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的权利。这能实现对监察机关的司法监督。

  他说:“如果监察人员滥用职权,造成被调查人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必须让他能通过司法途径起诉,才能形成有力的制衡。”

  全国人大将在下周二(20日)对监察法草案进行表决,预料将高票通过。

  (记者是《联合早报》北京特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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