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警持枪杀人疑案:妻子出轨娃非亲生 6次审理终审判13年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北青深一度   更新时间:2018/9/11 15:30:19  

  陈劲松当年的警官证

  1999年2月1日晚,医生伍鸿从四川宜宾“消失”了。在他“消失”后,刑警陈劲松成了杀人嫌犯。

  引发此案的是一起亲子纠纷。陈劲松和妻子杜华离婚后,发现他抚养的孩子不是亲生的,生父指向杜华的同事伍鸿。三人约好在一间茶楼会面,商谈抚养孩子的事。次日,伍家人突然报案称伍鸿失踪,警方在其失踪未满24小时即以“故意杀人”立案。

  公诉机关后来指控,陈劲松以看孩子生活环境为由,于2月1日晚11时许将伍鸿骗至家中枪杀后毁证灭迹。陈劲松则辩称,伍鸿当时借故离开,他独自回家,借酒浇愁,睡到次日上午才醒。

  虽然伍鸿的尸体始终未被找到,法院最后认定陈劲松杀人后毁证灭迹。2002年6月,宜宾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劲松有期徒刑13年,二审维持了这一判决。而在此之前,宜宾市中院两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劲松无期徒刑,两次被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此外,杜华因作出过对前夫陈劲松有利的证言,被认定伪证罪获刑2年。

  在刑满出狱9年后,陈劲松仍坚称自己是被冤的。在他看来,自己是另一个“杜培武”。

   陈母保存的陈劲松被禁锢在刑警队办公室时穿的上衣,上面有明显血迹

  关于“绿帽”的深夜谈判

  案发那年,陈劲松30岁,是宜宾市翠屏区公安分局的一名刑警,他17岁就从警,当时警龄13年。

  陈劲松知道前妻出过轨,而发现儿子不是他亲生时,孩子已经6岁。

  陈劲松回忆,当时他注意到,儿子越长越不像自己:“孩子塌鼻梁、油耳朵,还有络腮胡的雏形,这都不符合我们家的遗传”。

  1999年1月31日,陈劲松约前妻杜华带着儿子去医院验血型。血型化验结果显示,陈劲松为O型,儿子为B型。陈劲松说,杜华血型为A型是已知的,“通过血型一下就可以判断这不是我的亲生子,在质问杜华后我得知,伍鸿是孩子的生父。”

  此前,陈劲松与杜华曾两次结婚、两次离婚,离婚后,儿子由陈家抚养。两人第一次结婚是在1993年结婚,同年生下一子。在儿子10个月大时,陈劲松发现杜华出轨医院同科室医生伍鸿,两人因此离婚。孩子两岁时,为了给孩子完整的家庭,陈劲松在母亲劝说下复婚。但陈劲松后来发现,杜华与伍鸿仍保持联系,于是再次离婚,当时孩子5岁。

  在得知伍鸿是孩子的生父后,陈劲松要求杜华打电话给正在重庆第三军医大学进修的伍鸿,叫其务必于2月1日赶回宜宾商量孩子的抚养问题。

  陈劲松案第三次一审的判决书描述,伍鸿当时将此事告诉了父亲伍某,并于2月1日下午打车回到宜宾。当晚8时许,伍某传呼伍鸿:“先见杜,把情况搞清楚,不要贸然会陈。”当晚9时许,伍鸿收到传呼并回话。之后,伍鸿与杜华联系,约杜华、陈劲松到牡丹阁茶楼会面。当晚9时30分,伍鸿与杜、陈见面,商量孩子的抚养问题,但一直没有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对以上表述,陈劲松没有异议。

  2月1日晚11时许,陈劲松一行三人离开茶楼。

  2月2日上午,翠屏区公安分局接到伍鸿父亲伍某报案,称其子“于2月1日被杜华和陈劲松以解决三人之间的感情纠纷为由叫回宜宾。当晚9时许到达宜宾即失踪,下落不明,音讯全无。”

  关于三人离开茶楼后的去向,判决书根据陈劲松的有罪供述和与杜华的证言认定:“陈劲松提出要伍鸿到其家看一下孩子的生活情况,随后,三人一同到清华街24号公安局家属楼的陈劲松家中。在卧室内,陈劲松与伍鸿因孩子的问题发生争执,在抓扯过程中,被告人陈劲松用七七式手枪枪杀了伍鸿,并毁证灭迹。”

  陈劲松案原审辩护人罗凤岐说,入卷的材料显示,陈劲松只有一份有罪供述的笔录,时间是1999年3月2日。

  第一次一审开庭时,陈劲松与杜华当庭翻供,并且表示,受到办案人员刑讯逼供。

  根据陈劲松的无罪辩解说法:茶楼会面后,晚11时左右,伍鸿以“母亲得了癌症住院,要去医院守着”为由结束谈话,并约定双方仔细考虑后再约时间详谈。“我当时也觉得这事儿一时半会儿解决不了,所以就同意结束了。”

  “从茶楼离开后,我就没有跟他们一块儿走了。当时我情绪很差,身体也因为感冒不太好,就一个人快步走回家,大概5分钟就到(家)了。之后便一个人在客厅喝酒消愁,后来上床睡觉了。”

  陈劲松对北青深一度回忆,回家后,他喝了很多五粮液,醉得厉害。2月2日上午10点多才醒。当时,住在对门的父亲、时任宜宾市翠屏区公安分局纪委纪检员陈代富叫他去趟分局,说是“领导找你谈话”。于是他便去了单位。

   公安局家属楼,左为陈劲松父母家,右为陈劲松家

  接报失踪当天以“故意杀人”立案

  对于伍鸿失踪,翠屏区公安分局很快便以“故意杀人”立案。

  立案报告表显示,1999年2月2日,分局以“故意杀人”为由立案审查,时任刑警大队大队长欧阳光签字“立重大案”,分局副局长陈服务签字“立特大案”。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要有犯罪事实发生时,公安机关才可以立案。伍鸿失踪还没到24小时,公安局显然是先定性,再找证据。”罗凤岐说。

  罗凤岐还指出,收缴陈劲松枪支的过程也违反法定程序。

  据陈劲松描述,2月2日上午,他去了时任翠屏区公安分局局长李秀的办公室。“一到办公室他就说,有群众反映看到我几天前跟前妻在街上打架,根据公安局的规定,情绪不稳定的要先把枪交给组织。当时我说没道理,根本没有这回事儿。我爸当时跟我说,让我相信组织,清者自清,浊者自浊。我就把枪扔桌上,分局副局长陈服务用报纸把枪包好塞到他的公文包内就走了。”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有扣押决定书及相关清单、扣押清单,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而关于此案枪支提取过程描述,仅有一份翠屏区分局副局长陈服务于1999年6月25日补写的《关于收缴陈劲松枪支的经过情况》。其中描述:“接到报案称陈劲松的妻子杜华与伍鸿有外遇,昨天陈将伍鸿叫回宜宾一直未归……的情况后,为防止意外,经研究在李秀局长办公室通知陈代富叫其儿子陈劲松到办公室谈话。李局长正面阐述了我局关于枪支管理的规定,夫妻关系不和、有思想矛盾的案子都要将枪收缴保管。提枪时我见枪上有大量油渍,马上再找张报纸来包好。后去市公安局汇报工作,并将枪交予市公安局刑警支队。”

  罗凤岐认为,如此提取证据违反刑诉法,“本案指控的是陈劲松涉嫌持枪故意杀人,当时已经立案的情况下,枪支是案件的主要证据。枪支的提取,应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将枪支放入证据袋中装起来密封。”

  陈劲松回忆:“我那天交了枪之后就去上班了,中午回家吃了午饭,下午又去上班。下午5点左右来了一群人不让我走了,把我围在刑警队办公室,说是有领导找我谈话。”

  陈劲松说,从2月2日至2月4日之间,在没有任何程序的情况下,他被强行禁锢在刑警队办公室,受到非法留置盘问。“他们拿不出手续文件,又不让我回家,还要给我强行戴上手铐,我和他们在争执中,头撞在了铁的文件柜上,出了血,后叫法医过来给我缝了针。”

  陈劲松的头上至今还有一个疤痕,据其称,是磕文件柜留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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