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周至朱群羊涉黑案26名警察牵涉其中 含公安局副局长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华商网   更新时间:2018/10/22 15:5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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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1月29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周至县朱群羊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为陕西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审理第一案,华商报曾独家披露。该案惊动了公安部,中、省、市三级挂牌督办,也是近年来西安市侦办的组织发展时间最长、涉案最多、危害最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27名成员全部获刑。

  周至县朱群羊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除周至县委原副书记刘武周受到法律严惩,周至县公安局副局长等26名警务人员也被追责。

  群众报警派出所大多未查处

  有的刑事案件立为治安案件

  自2004年以来,朱群羊笼络多名不法人员,以开设赌场起家,逐步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在西安市周至县、长安区、户县(现为鄠邑区),宝鸡市、咸阳市、杨凌示范区等地实施绑架、抢劫、非法拘禁、敲诈、寻衅滋事等多种犯罪活动,引起了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不满。

  十余年间,朱群羊直接作案或指挥作案40多起,打伤群众40余人,其中重伤2人,轻伤17人;通过招赌设局、威逼利诱、巧取豪夺,致使大量群众债台高筑;多人被迫流离失所,家庭破碎,两人被迫自杀身亡。

  朱群羊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是近年来西安市侦办的组织发展时间最长、涉案最多、危害最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其“保护伞”直指周至县委原副书记刘武周,他分管政法工作,曾任该县副县长。

  直到2013年4月18日,时任周至县楼观镇团标村副主任的朱群羊,带多人持砍刀致4人轻伤、2人重伤的严重故意伤害案发生。这次当地警方出警,却未对已查获并承认作案的嫌疑人,以及朱群羊等人采取必要的措施。

  该黑恶势力惊动了公安部,中、省、市三级挂牌督办,限期侦破。

  2014年5月19日,陕西省公安厅“打黑办”曾通报西安市公安局纪委,该案中暴露出民警不作为,乱作为,涉嫌充当“保护伞”等问题,受害群众报警后,所辖派出所接警后大多未查处,有些将刑事案件立为治安案件后不了了之,有些案卷不知去向,应严肃查处。

  该通报明确指出:正是由于这些所队的领导和民警不作为、乱作为,导致朱群羊涉黑犯罪横行无忌,应由西安市公安局纪委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对包庇、纵容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工作失职,情节轻微的给予党政纪处分。

  根据调查,西安市公安局纪委核查意见如下:除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周至县公安局户政大队辅警张天祥移交刑事侦查部门立案侦查外,对14名违纪民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周至县纪委、县公安局处理,其中县公安局副局长1人,科所队长10人,民警3人。责令周至县公安局纪委对7名轻微违纪的人员予以警示训诫。还有被批评检查4人。

  周至县纪委已经对管理权限范围的7人给予了党政纪处分,华商报记者已进行了披露。属于周至县公安局党委调查处理的7人都受到了什么处理?

  10月11日,记者曾赶赴周至县公安局采访,本来安排好的由县公安局纪委书记接受采访,但得知记者已经到来,该纪委书记却临时离开了办公室,先说其外出办事,又说其下乡扶贫。最后,接受记者采访的是该局监察科科长李健,李健表示要查询一下档案才能回复。但截至发稿前也没有接到任何答复。

  周至县政法系统开展为期三个月的警示教育活动

  综观此案,“保护伞”除周至县委原副书记刘武周外,还涉及周至县公安局副局长等26名警务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甚至有人充当“保护伞”问题。梳理涉案警种有治安、法制、刑警、交警、经侦、户政等;涉案民警职务有普通民警、片警、内勤,中队长、副所长、教导员、所长,副大队长、大队长,还有一名县公安局副局长。

  记者获悉,去年11月29日,华商报对朱群羊黑社会性质案进行了报道,周至县委高度重视,立即召开县委常委会安排在全县开展以朱群羊涉黑案警示教育活动。

  从去年12月至今年2月,周至县政法系统开展为期三个月的警示教育活动,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集体宣誓,召开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听取“两代表一委员”意见,每名政法干警签字作出书面承诺,坚决做到不参与黑恶势力及组织活动,不与黑恶势力组织有勾连,不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另据了解,今年5月24日、25日,周至县组织举办政法系统中层干部培训班,邀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巩富文、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常青,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题培训辅导,统一思想认识,聚焦打击重点,全面提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能力和水平。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也分别举办“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专题培训,提高政法队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战斗力。

  涉及的26名警务人员 都存在哪些问题

  涉嫌犯罪人员(1人)

  1、张天祥:周至县公安局户政大队辅警。

  由于张天祥的行为涉嫌朱群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问题,经请示西安市公安局纪委领导批准,已移送市局刑侦部门立案侦查。

  纪律处分人员(14人)

  1、杨毅超:周至县公安局九峰派出所副所长。先后在周至县公安局哑柏派出所、马召派出所、青化派出所工作;2004年1月至今在周至县公安局九峰派出所任副所长。

  违规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多次前往赌场并参与赌博活动,目睹朱群羊等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既不制止也不报告,放任其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为朱群羊涉赌违法犯罪行为说情,干扰办案。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人民警察法》第22条第10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纪律条令》)第24条的规定,丧失了作为一名人民警察的基本立场,应给予纪律处分。

  经调查,2009年左右,杨毅超与其弟合伙购买挖掘机,长期从事工地土方开挖。2008年左右,杨毅超和朋友杨某吃完饭后,被杨某带到长安区沿山一处赌场,当时赌场正在“摇宝”,杨毅超输了200元后,就再没有参与。

  2009年夏天,西安市公安局刑侦局在周至县九峰镇现场查获朱群羊等人开设赌场,并暂扣作案汽车两辆,第二天王某(做生意的)给杨毅超打电话说,朱群羊的赌场被西安市公安局查处了,后杨毅超给市刑侦局的同学崔某打电话得知需缴罚款。第二天,杨毅超到市刑侦局找到崔某被告知,需要交1.5万元罚款,杨毅超打电话告诉王某,王某就让人将钱送到市刑侦局,然后杨毅超再将1.5万元罚款交给崔某。

  研究决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经周至县公安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杨毅超党内警告处分。

  2、魏修安:

  周至县公安局竹峪派出所所长。先后在刑警大队、竹峪派出所任副所长、所长。

  主要问题:现场未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放任犯罪行为的发展,作为派出所所长,魏修安对现场正在进行的朱群羊等人非法拘禁柴某的犯罪行为制止不力,在犯罪嫌疑人毫不理会自己的警察执法身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时,不能认真履行警察职责,不及时报警,反而转身离开,放任了犯罪行为的发展。

  违规介入赌债纠纷调解。魏修安明知柴某与朱群羊存在赌债纠纷,作为派出所所长,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置,而是积极主动从中调和,并驾驶警车前往赌场为赌徒柴某办事,导致群众误认为公安机关对朱群羊赌场进行保护。其行为违反了《纪律条令》第24条的规定,应给予纪律处分。

  经调查,2008年4月左右,柴某因欠朱群羊4万元,被挡在团标村不许离开,柴某给派出所所长魏修安打电话让过去说情。魏修安开车前往,向朱群羊说情未果,魏修安在没有制止事态发展,也未在报警的情况下离开了现场。三天后,魏修安电话联系朱群羊后,驾驶制式警车前往马召镇与朱群羊见面,并帮柴某要回给朱群羊手下打的2000元欠条。

  研究决定: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经周至县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魏修安行政记过处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经周至县公安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魏修安党内警告处分。

  3、何永阳:

  周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2009年11月至2013年8月任楼观派出所副所长。

  在“4·18”故意伤害案件中,作为犯罪现场处置领导,事前和犯罪团伙主犯朱群羊熟悉,且案发后朱群羊亲自电话告知已“发生打架”,在案发现场亲眼看到朱群羊在场,明知现场冲突双方的一方主要责任人为朱群羊,且受伤者伤情严重的情况下,在现场处置时未将朱群羊依法带离审查,放任其自行离开,导致之后案犯串供并失控,给侦查工作带来障碍,在围观群众中造成严重影响,负有直接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纪律条令》第12条第1项、第24条第1款的规定,承担直接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应给予纪律处分。

  在“2012年10·19寻衅滋事张孝存案”、“2013年4·7敲诈勒索王团洋案”中,何永阳作为案发当日带班所领导,思想麻痹大意,对出警民警口头汇报未认真核实,事后未认真督促检查案件后续办理工作,听之任之,导致两起应当立案的刑事案件未予立案。

  研究决定:何永阳在任楼观派出所副所长期间,对上述三起案件处理不当,应立案件未予立案,导致案件侦查工作难度增大。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经周至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何永阳行政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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