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征信管理办法即将落地:征信机构不得过度采集信用信息(全文)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第一金融网   更新时间:2021/1/12 9:01:18  

  央行再出重拳:征信管理办法即将落地 不得过度采集信用信息

  1月11日,央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从信用信息采集的要求,信用信息整理、保存和加工的方式,信用信息提供、使用注意事项,信用信息安全保护和相应的监管措施等方面,规范针对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

  央行表示,我国征信业进入快速发展的数字征信时代,征信新的业态不断涌现,但由于缺乏明确的征信业务规则,导致征信边界不清,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不断出现。为提高征信业务活动的透明度,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推动信用信息在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和信息使用者之间依法合规使用,央行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并结合征信业务发展的实际,起草了《办法》。

  《办法》指出,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不良信用信息到期的,征信机构应当删除,作为样本数据的,应当进行去标识化处理,移入非生产数据库保存,确保个人信用信息不被直接或间接识别。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于2013年出台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办法》对信用信息和征信业务做了更明确的规定,使征信监管有法可依。将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界定为信用信息,其信息服务活动为征信活动。当前实践中,利用该信息对个人或企业作出的画像、评价等业务界定为征信业务,属于《办法》的约束范围。

  也就是说,像互联网电商将客户消费信息与客户基本信息相结合,为客户进行“信用画像”并为其提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行为,也都属于征信活动,需遵守《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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