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前痛失爱女 江歌母亲诉刘鑫案:获赔逾¥69万

作者:万发  文章来源:sinovision.net   更新时间:2022/1/10 11:05:37  

2022年1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江秋莲与被告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此前报道


江歌母亲诉刘鑫案庭审纪实:4个争议问题聚焦刘鑫表现


央视新闻4月16日消息,2016年,留学日本的江歌,在东京自己住所的门口被好友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年仅24岁。2019年10月,江歌的母亲江秋莲以生命权侵权为由对刘鑫提起诉讼,并索赔两百余万元。刘鑫现已改名刘某曦。案件在历经两次庭前会议后,于4月15日上午在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我们一起来看《法治在线》记者从现场带回的报道。


总台央视记者赵旭飞:发生在2016年的江歌遇害案,并没有因凶手陈世峰在日本被判刑而结束,这里还有一个关键人物备受关注,那就是刘鑫,现在已经改名为刘某曦,也备受关注,她是江歌昔日的好友,与陈世峰是曾经的恋人,事发时刘鑫与江歌仅有一门之隔,在江歌不幸遇害的过程中,她是否存在过错?这些问题哪些属于情理道德层面,哪些又属于法律规制的范畴呢?我们一起到庭审现场了解情况。


原告认为:被告虽未直接伤人但存重大过错


4月15日上午9点,案件正式开庭审理。原告江秋莲及其诉讼代理人,以及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被告刘鑫并未出庭。庭审中,原告一方以生命权侵权为由,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二百零七万余元。


原告一方认为江歌遇害事件中,被告刘鑫虽不是直接伤害人,但存在重大过错,且其过错与江歌的死亡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


原告诉讼代理人黄乐平:被告刘鑫存在重大过错,是导致江歌落入险境造成遇害的前提与根本原因。


而被告一方则认为,江歌遇害是由凶手陈世峰造成的,应该由他来承担侵权责任,而并非刘鑫。


被告诉讼代理人胡贵云:我们之所以做无责抗辩,是因为江歌的遇害是陈世峰的行为造成,侵权责任应该由陈世峰来承担,被告刘某曦在整个事件的过程中并无任何过错,依法不承担责任。


庭审中,原告诉称,被告刘鑫与原告唯一的女儿即受害人江歌系日本语言学校的同学与好友。2016年9月2日,刘鑫不堪前男友陈世峰的骚扰向江歌求助,江歌同意其借住在自己租住的公寓内。


原告诉讼代理人黄乐平:2016年11月2日下午,被告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寻求与刘鑫的复合,前往江歌的公寓,要求与刘鑫见面,刘鑫因为害怕,要求江歌你快回来。


原告述称,江歌在意识到危险时要求报警,但被刘鑫以居住不合法为由阻止。后陈世峰尾随刘鑫到其打工的拉面店,其间伴有胁迫、语言暴力等,双方再次激发矛盾。2016年11月2日晚11时左右,刘鑫再次要求江歌等她一同回江歌公寓,2016年11月3日凌晨两人一同从地铁站回公寓,发现事先等待的陈世峰后,走在前面的刘鑫用钥匙打开门进入室内,紧随其后的江歌被刘鑫反锁在门外。在无法接触到刘鑫后,陈世峰彻底失控,对江歌连捅11刀导致江歌死亡。


6年前痛失爱女 江歌母亲诉刘鑫案:获赔逾¥69万_图1-3


总台央视记者赵旭飞:江歌遇害后,围绕刘鑫与江秋莲的纠葛多次被媒体报道,两人对事件关键节点的讲述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出入,而这一次是双方首次以法庭庭审的形式来介绍事发经过,江歌遇害前后都发生了什么?原被告双方又出示了哪些证据材料呢?


案件曾两次召开庭前会议,双方提交各自证据


在4月15日开庭前,这一起案件曾在2020年6月5日及2020年11月20日召开过两次庭前会议,原被告双方在庭前会议当中也已经向法院提交了各自的证据,进行了证据交换,并陈述了意见,此次庭审期间,审判员对证据进行了归纳和介绍。审判员首先介绍原告方提交的证据材料。


6年前痛失爱女 江歌母亲诉刘鑫案:获赔逾¥69万_图1-4


审判员介绍原告证据:中国驻日本使领馆公证认证书,包含公证书封面、宣誓书、刑事诉讼记录封面、刘鑫供述笔录、报警记录文字稿、刘鑫证人询问笔录、案件现场的状况、陈世峰供述笔录与翻译内容对应的日文证据部分,陈世峰的刑事判决书。证明:一、被告明知陈世峰具有人身伤害的危险性,未能善尽提醒义务,为了个人私利阻止江歌报警。二、被告要求江歌深夜陪同回家,转嫁陈世峰暴力伤害的风险致江歌面临险境。三、被告在发现险情时反锁公寓大门,完全剥夺了江歌的逃生机会。四、被告明知陈世峰已经逃离现场却未能对遭遇伤害的江歌施以任何救助,被告的行为对江歌的死亡结果存在重大过错。五、陈世峰的杀人动机是针对被告的。


原告方提交的证据还包括刘鑫与江歌手机聊天记录、原告方相关费用支出的发票等证据。被告一方也向法院提交了刘鑫向江歌交纳房租的信息截屏等证据。


审判员介绍被告证据:一审结果通知,证明被告是江歌被害案的证人及被害人,日方对被告作证表示谢意并劝慰被告走出阴霾。二事发后手机通讯记录,刘鑫被日本警方控制的时间是(2016年)11月3日至11月16日,11月17日,刘鑫住到学校公寓以后,每天日本警方会过去问刘鑫一些问题,证明是日方的电话。


在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有关日本的刑事诉讼材料,如果要到中国来进行诉讼,作为证据使用的话,首先要经过日本司法部门的同意,在日本当地进行公证,再由中国驻日本使领馆领事部门进行领事认证,才可以使用。


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双方存较大分歧


刘鑫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江歌的侵权?她又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双方对此存在着很大的分歧。而在江歌遇害前的十个小时里,刘鑫在几个关键节点的表现,也成为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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