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北京新招,再看严防“灯下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第一金融网   更新时间:2017/8/23 21:27:17  

在今天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北京市第十二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记者发现了一件新鲜事:根据会议议程,6名区纪委书记、市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向市纪委全会进行了述责述廉。这在北京市纪委全会历史上还是第一次。(人民网北京821日电)

所谓“灯下黑”,原是指照明时由于被灯具自身遮挡,在灯下产生阴暗区域,其引申义为:人们对发生在身边很近事物和事件没有看见和察觉;负责打击非法行为的机关内部,本身易于存在非法行为。

王岐山同志在主持召开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时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自身建设、强化自我约束,坚决防止“灯下黑”,回应党内和人民群众期盼。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如何才能防止“灯下黑”的问题,对于夯实纪检监察机关队伍基础,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应从三方面入手

首先,要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纪检机关要按照已出台的相关监管办法,严格以制度管人,把纪律挺在前面,把“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理念体现在监督执纪问责的全过程。加强对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严格审查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改进干部管理和选拔方式,完善请示报告、回避等制度,把执纪审查这个纪检机关最重要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研究修订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监督执纪工作流程为主线,认真查找关节点和风险点,严密流程制约,强化监督制衡,规范权力运行;充分发挥纪检干部监督机构作用,对执纪违纪、以案谋私的乱作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对不作为、不善为的,批评教育、组织调整,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

 其次,对于纪检干部来说,就是要加强学习,坚定信念,不断地磨砺自己。纪检干部要加强对新《条例》 的学习,提高政治觉悟,坚定“执纪为民”的信念,切实改善“慵懒散浮拖”的工作作风,增强纪律观念和规矩意思,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在办案过程中不越权批办、催办或干预有关单位的案件处理,不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不跑风漏气、泄露工作中的秘密。仅仅依靠干部自身的修养和自觉性是远远不够的,应该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修养培训,政治素养培训等,只有思想正了,才能不出问题,才能防止“灯下黑”的现象发生。

 最后,要公开透明,坚持开门问纪,主动接受来自党内、社会、群众等各方面监督。对收集到的关于纪检干部的问题线索,认真严格调查核实,不护短、不遮丑,确保纪检机关的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打铁还需自身硬”,在要求他人尊崇党章党纪之前,纪检干部就应该“自身”硬挺,防止再出现袁卫华、刘忠、沈佳、曹立新等“灯下黑”的案件,正如北京市纪委书记张硕辅说,“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管就是厚爱,监督者首先要自觉接受监督。”

作者:曙光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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