诋毁戍边英雄 大V"辣笔小球"出镜忏悔 上了《新闻联播》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观察者网   更新时间:2021/3/2 14:02:20  

“我这样的行为,可以说是一种良知泯灭的行为。我对此也非常地自责,非常地懊悔。”3月1日,南京检察机关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辣笔小球”微博主仇某明批准逮捕,同时决定开展公益诉讼调查工作。

同一天,“辣笔小球”出镜忏悔的新闻,登上了《新闻联播》,用时约1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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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9日,@微博管理员 发布处罚通告称,账号@辣笔小球 发布诋毁英烈的时政有害内容,现依据《微博社区公约》相关规定对该账号予以禁言一年处罚。后续将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对该账号作出进一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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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从旧兼从轻”“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检方为何最终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仇某明进行批捕?对于这一问题,紫牛新闻记者采访了多名律师。


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爱东律师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12条规定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较轻。他介绍,该一条款规定了刑罚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刘爱东介绍,刑法293条寻衅滋事罪,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而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的第35条,在《刑法》第29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刑法第299条之一,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故依据该条追诉,符合“从旧兼从轻”原则。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的唐迎鸾律师也表示了相同观点,她还认为,本案中适用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罪名进行批捕,体现了“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的徐旭东律师则认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对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6条中的刑事责任确定了具体罪名和量刑范围,从而使得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上更加明确具体,增强了操作性。


家属如不提起民事诉讼,检察机关应进行公益诉讼


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南京检察院在通报中还介绍,为维护英雄烈士的合法权益,在军事检察机关的支持配合下,南京检察机关决定公益诉讼立案并开展调查。


“在这类案件中,即便家属没有主动提起民事诉讼,检察机关也会依法提起诉讼,维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徐旭东介绍,对此,《民法典》和《英雄烈士保护法》中进行了明确规定。《民法典》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5条则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记者梳理此前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相关案件发现,以往军事检察机关在这类案件中支持配合地方检察机关进行调查的情况并不多见,由于这一案件涉及侵害军人烈士名誉,军事检察机关介入也凸显了重视程度。


省检察院:决不容忍


2018年6月12日,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然侮辱救火牺牲消防战士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曾某因对救火牺牲的消防烈士谢勇发表侮辱性言论,被淮安市人民检察院依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的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曾某通过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业内人士指出,如今《刑法》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后,对于公然诋毁、侮辱英雄的行为,打击力度必将更加强大。


记者还注意到,3月1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也在其微信公众号上表明检方态度:仇某明的行为已经触犯了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挑战了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底线,检察机关决不容忍!“南京检察机关对全国首例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犯罪案件依法决定批准逮捕,就是要以法之名为受侵害的英雄烈士主张权利讨回公道,就是要让违法犯罪者知戒惧、明底线。”“检察机关将依法履职,坚决捍卫英雄烈士的名誉权、荣誉权,保护英雄烈士及其家属的尊严和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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