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的政策解答
一、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以下简称本《通知》)的目的是什么?
答:本《通知》主要是为了进一步支持自住需求、抑制投机炒房,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如何进一步加强住房限购?
(一)限购政策有哪些调整?
答:限购政策调整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落户本市未满5年的户籍家庭的购房政策进一步收紧,在“本市限购范围内限购1套住房”基础上,增加了“在购房之日前2年起已在本市限购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社保满24个月”的条件。二是非本市户籍家庭购房政策进一步收紧,从“在购房之日前3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城镇社保或个人所得税”调整为“在购房之日前4年起已在本市限购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48个月”。
报名登记新建商品住房摇号的“购房之日”是指登记之日;购买无需摇号的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的“购房之日”是指申请合同网签备案之日。
落户临安区、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未满5年的,须落户满2年且在购房之日前2年起已在本市限购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社保满24个月,方可在本市限购范围内购买住房。
(二)哪些情形仍按原限购政策执行?
答:在本《通知》发布前,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1.已参与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意向登记的。
2.购买无需摇号销售的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且已办理合同网签备案的。
3.购买无需摇号销售的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未办理合同网签备案,但已签订认购协议并能提供定金或购房款转账有效凭证的(不含现金支付)。属于此类情形的,应当在2021年9月30日前申请合同网签备案。
4.赠与住房已受理不动产证登记的或住房赠与公证书已出具的。
5.已报名参与竞买本市限购范围内司法拍卖住房的。
三、按社保排序入围摇号如何实施?
(一)按社保排序入围摇号在什么情况下触发?
答:本市限购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时,审核通过的购房意向登记家庭总数与项目公开销售房源数的比例大于或等于10:1的,须按社保缴纳月数从多到少排序入围摇号。
(二)按社保排序入围摇号如何操作?
答:按社保排序入围摇号的项目,无房家庭、普通家庭分别按社保缴纳月数从多到少排序,高层次人才家庭先按B、C、D、E人才类别从高到低排序、同一类别人才再按社保缴纳月数从多到少排序,原则上三类购房家庭分别以10:1比例入围公证摇号。多个购房意向登记家庭均达到入围最低社保月数的,一并入围摇号。
高层次人才家庭、无房家庭、普通家庭报名登记的实际审核通过数小于或等于各自倾斜房源数10倍的,按实际审核通过的报名数入围。
例如:本市限购范围内某项目公开销售房源为200套,其中,高层次人才家庭倾斜比例为10%(20套)、无房家庭倾斜为30%(60套)、普通购房家庭为60%(120套)。经审核通过的报名家庭总数为3000户,触发了按社保排序入围摇号。
1.假设报名的高层次人才家庭审核通过数210户,其中B类人才20户、C类人才30户、D类人才50户、E类人才110户。按10:1入围规则,入围总户数原则上为200户,B、C、D三类人才共100户,全部入围;E类人才按社保缴纳月数从多到少排序,如入围最低社保月数的E类人才仅1户,则取100户,实际入围的高层次人才家庭总数为200户;如入围最低社保月数的E类人才有5户,则5户家庭并列入围,取104户,实际入围的高层次人才家庭总数为204户。
2.假设报名的无房家庭审核通过数超过600户,大于倾斜房源数的10倍,则无房家庭需按社保缴纳月数从高到低排序,原则上取600户入围摇号。如入围最低社保月数的无房家庭仅1户,则实际入围摇号的无房家庭数为600户;如入围最低社保月数的无房家庭有10户,则10户并列入围,实际入围摇号的无房家庭数为609户。
普通家庭入围摇号的计算方法与无房家庭一致。入围之后的摇号规则与现行摇号规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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