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 · 乔丹起诉乔丹体育公司侵犯姓名权一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副局长吕志华今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通过诉讼撤销最原始注册的 “ 乔丹 ” 商标很难,因为注册的是 “ 乔丹 ” 两个纯文字,使用过程中纯文字东西很难说是违背了现行商标法规定。 2 月 23 日,美国篮球飞人迈克尔 · 乔丹宣布已向中国法院起诉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姓名权,该案目前已在上海法院立案,今日有报道称此次 “ 乔丹 ” 姓名权诉讼标的额为 5000 万元人民币。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取得采用 “ 自愿注册原则 ” 和 “ 申请在先原则 ” 。任何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只要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即可以取得商标专用权。 “ 乔丹刚申请时是 2000 年到 2004 年,虽然乔丹是有名的运动员但当时篮球在中国并不普及。乔丹体育申请是中文文字,迈克尔 · 乔丹本是英文名字,中文审核时跟普通姓氏一样,没有跟运动员名字联系在一起 ” ,吕志华说, “ 他们之间的问题是后续使用时产生的问题,跟注册没关系。 据介绍,在商标注册后的审查阶段,一般有三个方面,一是商标显著性审查。没有显著性,就不得注册。第二,审查禁用条款。有些文字、图形跟国名、国旗、国徽等相同或相似,或带有民族种族歧视、违反公序良俗等内容,商标法禁止注册。第三,审查商标的在先权利。申请人不得把他人的权利拿来自己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他人的商标。 “ 对其他在先权利的审查,一般通过后续程序来进行补救 ” ,吕志华说,在没有违背禁用条款和在先权利条款的情况下对商标进行初步公告,任何人可以提出不同意见。例如,指出商标侵犯自己的著作权、姓名权或其他权利。 “ 如果错过三个月异议期,导致这个商标刊登了注册公告,还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该商标的要求,这些法律都有明确规定。 ” 吕志华指出,不论是 “ 乔丹 ” 还是 “ 林书豪 ” ,一开始初步审定时是审核上述三方面基本内容。如果权利人认为他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或者是其他权利,可以通过后续的救济程序,向人民法院要求主张自己的权利。最近,爆红的球星林书豪,其姓名在 2010 年就被无锡商人花费 4460 元抢注为商标,如今 “ 林书豪 ” 这个名字被美国福布斯杂志评估价值约 1 亿元人民币。 对于名人姓名被抢注为商标的现象,吕志华表示,商标审查主动干预的是国家领导人以及重大影响事件中涉及的人。中国重名重姓的人特别多, “ 如有人申请李宁我们就不给注册,除非他本人来,他自己有公司也注册了商标,姚明也提出禁止将他的姓名注册在其他类别。如果自己不提,商标局很难通过前期审查来考虑这些姓名。 ” 实际上, “ 商标 ” 作为一种投资标的,好多公司都在打擦边球,这都是在中国改革开放初期对品牌意识不强及知识产权认知不够所产生的,作为一个驰名的品牌发展不能只仅限于“商标”本身,而是多年的经营推广,产品研发,消费者沟通和社会责任等多方面塑造成功的。吕志华认为,从法律角度讲,这些现象是发展过程中人们逐渐意识到了品牌重要性产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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