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近半受贿额来自灾后重建 然而,正是这样一名看似工作勤恳的领导干部,却利用地震后的重建工作而大肆敛财。吴开明在汶川的这十年,也正是上文提及的其贪腐的时间。值得注意的是,其犯罪事实的前三起受贿都与汶川的灾后重建有关,共计收受贿赂46万元人民币。 2010年上半年,广东省出资建”崛起之路——灾后重建成果展”灾后重建陈列馆,时任宣传部长的吴开明介绍马某与罗某合作,并帮助其顺利中标。事后,马某按协商转账给吴开明40万元“点子钱”。 2013年8月左右,罗某为了感谢建设过程中吴开明的帮助,送给吴开明现金人民币1万元。 重建成果展 此后,吴开明还在汶川县烈士陵园及殡仪馆灾后重建项目中获利。2011年至2015年吴开明在担任汶川县组织部长、纪委书记、常务副县长期间,任某承建了汶川县烈士陵园及殡仪馆灾后重建项目、汶川县党校综合楼工程等工程项目,吴开明为其协调关系,资金拨付方面给予帮助。 据任某证言:“2011年至2015年每年春节期间,为进一步与吴开明搞好关系,在工程上得到关照,先后在汶川县等地共计五次送给吴开明现金5万元。” 除上述三起受贿外,吴开明还先后收受了其余14人贿赂,单笔金额最大为7万元。 越权违规审批,造成44万元损失 另外,记者注意到,吴开明因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44.6万余元,被认定犯滥用职权罪。2009年,周某红使用重庆市圣奇建设公司资质,承包汶川县漩口镇群益村、集中村风貌改造工程,2010年6月工程施工完后,未进行工程结算,2015年向漩口镇申请支付该项目工程款。 2015年5月20日,漩口镇向汶川县人民政府提起请示。据当地财政局证明,在收到该文件后,根据领导批示做了登记。然而,在资金拨付过程中,时任汶川县常务副县长的吴开明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处理公务,与时任财政局局长蒋某共谋拨付资金200万元。 经四川求实司法所鉴定,上述工程的总造价为155万余元,即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计44.6191万元。 法院认为,吴开明的行为已超越了自身职务权限,违反规定处理公务。正是因为被告人吴开明履行职责中未按照正常资金审批程序,越权违规审批,致使财政拨款最后一道程序失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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