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讯)中央社报道,陈水扁在龙潭案、前101董座陈敏薰人事案分别遭判刑11年、8年定谳,台湾高等法院今天裁定,扁应合并执行17年半,并科罚金新台币1亿5400万元。 最高法院11月11日将龙潭案、陈敏薰人事案判刑定谳,龙潭案各判刑陈水扁、吴淑珍夫妇11年、陈敏薰人事案各判刑8年。扁已在2日发监执行,将扁从台北看守所移往桃园龟山监狱服刑后,检方3日向高院声请订合并刑期。 高院经抽签分案后,由受命法官周盈文、审判长陈贻男、陪席法官宋明苍做出裁定,扁应合并执行17年半,并科罚金1亿5400万元。 至于吴淑珍的部分,高院仍未收到检方声请,吴淑珍的发监方式与服刑方式,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下午将由检察长颜大和召集法务部、台北地检署和高雄地检署开会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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