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5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林生斌等三原告、诉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等九被告生命权纠纷一案情况。该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对杭州市公安消防局的民事起诉。 据中新社报道,2017年6月22日凌晨5时左右,浙江杭州蓝色钱江小区2幢1单元1802室发生纵火案。林生斌的妻子朱小贞,及其3名子女在火灾中不幸遇难;纵火者为该户保姆莫焕晶。 通报称,上月21日,林生斌、朱恒仁、徐枚枝以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绿城海企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市公安消防局、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绿城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浙江中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华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洋晨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生命权纠纷民事诉讼。 三原告要求判令九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2355万7440.8元(人民币,下同,489万1231.43新元),财产损失41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万元,并赔礼道歉。 上月28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向三原告告知诉前调解、诉讼风险、起诉材料补正等事项。 同时,鉴于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实施的灭火救援行为不是民事行为,建议三原告撤回对杭州市公安消防局的民事起诉。 经释明,三原告不同意撤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立案登记制的有关精神,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先一并立案受理。 立案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杭州市公安消防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的灭火救援行为不是民事行为,三原告与杭州市公安消防局之间不因该灭火救援行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 此外,三原告以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实施的灭火救援行为存有过错为由,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昨天,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释明,三原告仍不同意撤回该项起诉,该院遂依法裁定驳回其对杭州市公安消防局的民事起诉。该院将依法继续审理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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