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共同起草了《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1](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对外发布征求意见,昭示着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进程即将进入新篇章。 一、概述 本次发布的《细则》在此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与香港合称“港澳”)金融监管机构正式签署《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谅解备忘录》”)的基础上进行细化。《细则》分为八章六十七条,从总原则、业务资格、“南向通”业务、“北向通”业务、额度管理、投资者保护、信息报送和监督管理八个方面规定了“跨境理财通”业务相关要求,亮点颇多。 二、《细则》重点内容解读 1. 总则 对“跨境理财通”、“南向通”、“北向通”进行了定义“跨境理财通”业务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和港澳投资者通过区内银行体系建立的闭环式资金管道,跨境投资对方银行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或理财产品(以下统称“投资产品”)。“北向通”指港澳投资者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代销银行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入资金购买内地代销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南向通”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投资者在港澳销售银行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出资金购买港澳销售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同时解释了“内地代销银行”、“内地合作银行”、“港澳销售银行”、“港澳合作银行”、“内地投资者”、“港澳投资者”等概念。 业务管理原则按照“业务环节发生地管理”原则,遵循粤港澳三地账户、资金、投资产品销售与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和合作银行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教育义务、三反要求(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及按照 “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展业三原则的真实性审核的总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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