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就发现的时间与行使主权的角度观之,中国对钓鱼台所有权(即主权)主张之依据,均远优越于日本。 九月七日中国拖网渔船<闽晋渔5179号>在钓鱼台附近海域捕捞作业时,日本海防厅巡逻艇先后三艘径行拦阻干涉。与渔船先后相撞两次。日方控诉是中国渔船主动冲向日本巡逻船,导致碰撞以及日方船舰的损伤。故日方将渔船船长詹其雄逮捕,并宣称须要他认罪并交罚款始可获释。因而引起了中日两国一场新的外交纠纷。 我们必须仔细分析一下此事的诸多头绪,然后才知道中国应该如何处理。 第一,我们须要辨别究竟日本海防厅的巡逻船,有没有权利干涉中国渔船在钓鱼台附近海域捕鱼。这就须要对钓鱼台究竟谁属的问题先作确切的研判。如果日本不能证明它对钓鱼台主权之主张(claim)优越于中国的话,那么日本海防厅的巡逻船就根本没有权利干涉在钓鱼台附近海域作业的中国渔船。甚至没有理由进入钓鱼台的海域。 第二,我们须确知这次的撞船究竟是因何方引起。据中外媒体报导,<闽晋渔5179号>渔船,只不过是一只37米的小船,而日本的巡逻艇是89米的大船,而且配有武装。论理,一个小小渔船,竟然会撞向比它大一倍以上而且有武装的船舰,这种说法是难以令人置信的。何况,据日方称,这艘中国渔船,还一连两次主动冲撞日本巡逻舰。所以,中方一定要坚持彻底调查,以验明肇事者正身。中方的船长,绝不能苟且“认罪”,以为这样“息事宁人”就算了。更重要的是,一定要追究日方对钓鱼台主权之争的依据,是否站得住脚。如若不然,日本非但无权干涉中国渔船在钓鱼台海域捕鱼作业,而且必须为这次撞船提出严厉赔偿。除此之外,还须要为其无端端侵入中国钓鱼台海域作下侵犯行为彻底负责(包括惩罚性的补偿)。 另外,日本海防厅坚持,它们的巡逻船是依照日本的法律执行任务。这个说法,也许是真的。但是,问题是,如果按照国际法日本对钓鱼台并无主权,那么它们所执行的日本国内法,就有问题。因为一个违背国际法的日本国内法,也许在日本国内可以成立,但在国际上,日本没有理由要求别国(譬如中国)接受其国内法。而且日本须要对其国内法侵犯国际法(在国际上)付出代价。换句话说,如果按照国际法中国对钓鱼台主权之主张远较日本的主张优越的话,日本没有权利强将它违背国际法的国内法来加诸于中国与它的船只身上。所以,归根结底,我们必须先找出中国与日本之间,谁对钓鱼台主权之主张更为优越。这就必须仰仗国际法不可。 相关专题:日本巡逻船在钓鱼岛海域撞击中国渔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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