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的人情往来何需学校“越俎代庖” 湖南岳阳市湘阴县一学校发通告规定,学校教职工必须参与彼此的人情往来,否则学校每次代扣100元作为礼金。网友将这一通告曝光后,遭诸多网友质疑。1月5日上午,澎湃新闻拨打湘阴县文星镇湘江学校办公室电话,一名徐姓教师向证实了这份通告的真实性。他表示,该通告由学校工会发于2016年12月30日,目的是为了增强教职工之间的交流与联系。但由于校内部分教师存在反对意见,通告已于1月4日被取消。(1月5日澎湃新闻) 《中国青年报》曾以“少扣点工资去绿化”为题,发表了一封教师来信。这名教师在信中说到,多年来曾多次被扣去工资用于所谓的“修路、挖河、建桥、修广场”等。资金明明是直接从工资里扣除的,却还要当事人说成是“捐款”。此事一出,影响不小,也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教育相关法律明确界定了关于“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法律责任。 所谓“三乱”即有关部门或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之外,无依据或违反有关收费标准、范围、用途或程序的要求,向教师、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乱收费用。这些违法行为违背了自愿、受益、适度,资金定向使用和学校办学自主权等原则,侵犯了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和教师的权益。对此类违法现象,《教育法》和《教师法》都作出了明确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 然而还是有不少部门或者个人置法律法规于不顾。如湖南岳阳市湘阴县一学校就“越俎代庖”地替校内在编在岗教职工“张罗”人情往来,规定“凡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家庭有下列红白喜事,全体教职工必须参加。如有教职工与当事人不通人情往来,学校工会将每次代扣礼金100元(暂定)统一办理人情往来。”也许该校的相关领导的本意是为了增进教职工之间的人情往来和感情,但是私底下的人情交往本是每一个教职工自己的私事,又何需学校去“越俎代庖”呢? 近年来,职工“被自愿捐款”现象频繁发生。究其原因,或是体制改革不配套,但主要还在于地区或部门的领导缺乏法制观念,不重视人权,不重视教育。因此,应加强对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员的普法行动以及必要的责任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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