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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财产部分不应去掉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4 12:57:29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修改引发众议――

  据新华社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目前正在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分别召开座谈会,听取法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以及司机、社区居民的意见。与会人员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各自的看法。

  如何确定交通事故赔偿归责原则?

  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有人认为,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不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过错,都应按照无过错原则由保险公司全额支付,超出强制保险限额之外的部分,按照过错责任分担。还有人认为,机动车驾驶人不能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之外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赔偿。还有人认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一方发生交通事故,不应适用无过错原则,不应完全由机动车驾驶者承担。

  机动车承担多大比例的赔偿责任?

  关于法律是否应该规定具体的赔偿比例,有人认为,规定具体的比例限额是必要的;但也有人认为,法律只应明确归责原则,可以授权有关部门规定具体的赔偿比例。

  关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时机动车一方的赔偿比例,有人认为,对机动车一方无责时10%的赔偿比例应当规定最高赔偿额。还有人表示,实践中,一些被撞行人及家属根本不接受10%的赔偿比例,为了防止激化矛盾,造成社会不稳定,应提高赔偿比例,改为“不超过20%”。

  机动车交强险应该如何配套?

  有人认为,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应当严格按照过错原则承担责任,没有责任的,即使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按照保监会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规定,发生不涉及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无责任一方反要倒赔400元,老百姓不易接受。

  还有人表示,保险公司希望把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中的财产部分拿掉,增加人身险,但大部分交通事故不涉及人身伤亡,如果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只保人身不管财产,将有98%的事故无法得到赔付,不利于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快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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