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部负责人解读信托细则:明确过渡期内信托业务监管要求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更新时间:2018/9/4 13:52:06  

  张奇,李玉敏北京报道

  8月下旬,有媒体报道称,银保监会信托部下发《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该文件也被业内称为“信托细则”。

  《通知》中关于部分类型业务不适用资管新规、明确家族信托定义及对事务管理业务相关要求等内容备受关注。日前,银保监会信托部负责人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时对这些关注点进行独家解读。

  该负责人称,为落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业务监管工作,在充分征求意见和审慎研究的基础上,2018年8月17日,原银监会信托部向各银监局下发了《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按照“疏堵结合、有扶有控、稳妥有序”的原则,对照《指导意见》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要求,在现行信托监管制度框架内,进一步明确过渡期内信托业务监管要求,稳定市场预期,明确信托业务发展方向,将引导信托公司转型发展与支持实体经济更好地结合起来;同时,把握好存量产品整改的节奏、力度,稳妥推进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业整改落实和风险防控工作。

  《通知》主要明确了以下监管要求:

  一是明确公益(慈善)信托和家族信托不适用《指导意见》。

  考虑到公益(慈善)信托、家族信托以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和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是信托本源业务,不属于资产管理产品的范畴,为支持信托公司利用信托制度优势,回归本源转型发展,明确上述业务不适用《指导意见》。

  同时,为避免信托公司以家族信托为名,变相开展资管业务,《通知》从委托人、信托目的、服务内容、委托金额或价值、受益人等方面对家族信托进行了明确定义。

  二是支持信托公司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支持信托公司依法合规开展融资类、投资类信托业务,以及符合监管要求、资金投向实体经济的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

  在过渡期内,允许信托公司发行老产品接续存量未到期资产,也允许发行老产品投资新资产,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三是明确资产管理产品嵌套认定标准。

  对以信托产品或其他资管产品作为受让方受让信托受益权的业务,视同资产管理产品嵌套业务,避免资产管理机构利用信托受益权转让变相进行多层嵌套,监管套利。

  同时,对投资于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不视为资管产品嵌套,支持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

  四是明确信托公司规范整改和风险防控要求。

  允许信托公司自主有序确定整改计划,稳妥推进整改工作。将引导信托公司规范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把握好监管工作的节奏和力度,严密防范信托公司规范资产管理业务中可能产生的各类风险。

  信托部负责人称,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按照“整合完善、系统修订、分步出台”的思路,对标《指导意见》相关要求,制定或修订信托业相关监管制度,引导信托公司回归本源,稳健发展,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守住金融风险的底线。

  (编辑:李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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