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生活离我们有多远?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用益信托网   更新时间:2016/9/14 16:3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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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到信托,相信很多人会自然地联想到信托公司主导的各种商业信托理财计划。诚然,信托公司开展的属于营业信托范畴,但绝不是信托的全部。现代信托制度发端于英国,是在私权对抗王权的过程中逐步产生、发展和完善。英国民众为防止私有财富受到王权的野蛮干涉,实现个人财富安全、自由传承的目的,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创新,并得益于衡平法制度的呵护,最终确立了影响世界的现代信托制度。所以,如果信托的作用仅仅是商业活动中融资理财这点事,就绝不会被现代信托法之父,美国哈佛大学已故教授AustineWakeman Scott(1909–1961)赞誉为:可以与人类的想象力相媲美。

  谈到信托,相信很多人会自然地联想到信托公司主导的各种商业信托理财计划。诚然,信托公司开展的属于营业信托范畴,但绝不是信托的全部。现代信托制度发端于英国,是在私权对抗王权的过程中逐步产生、发展和完善。英国民众为防止私有财富受到王权的野蛮干涉,实现个人财富安全、自由传承的目的,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创新,并得益于衡平法制度的呵护,最终确立了影响世界的现代信托制度。所以,如果信托的作用仅仅是商业活动中融资理财这点事,就绝不会被现代信托法之父,美国哈佛大学已故教授AustineWakeman Scott(1909–1961)赞誉为:可以与人类的想象力相媲美。

  信托者,信任是原因,托付是结果,而信任的基础则是真实。对真实性的判断,在熟人社会中主要是通过熟人关系和熟悉习惯,而在信用社会,真实的评价标准则主要表现为对专业能力的肯定。至于所托之事是处理民事家事、融资理财还是慈善公益,则自不在话下。随着信托制度的广泛传播,近现代西方社会的发展进程、生活习惯和人生信条都打上了深深的信托烙印。如今,全世界不同法域、不同信仰、不同文化背景的国家,普遍移植或引入了信托制度,信托正成为全人类共同的习惯。

  虽然我国早在20世纪20年代就引入了信托制度,但是信托在我国却始终没有得到长足发展,即使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国家力推以及2001年《信托法》的顶层设计,也都没有促进信托的本土化进程,信托对于国人来说依然陌生。个中原委错综复杂,笔者以为大概有如下几个方面:

  信托中的“二元所有权”概念与大陆法系“一物一权”的物权观念之间的还有不小的差距,信托制度的社会认知度尚待提高,信托法配套的法规还不健全,我国《信托法》的“重商主义”和历史局限性,造成国家和社会过多关注商业信托的理财属性,而对民事信托的价值不屑一顾。同时,社会信用治理处于空窗期,社会信用普遍低下,诚信制度和信用习惯还远没有建立和普及。

  如今,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的私有财富空前增加,财富管理问题逐步成为社会焦点。尤其是不时见诸报端的残酷事实一再提醒我们,因个人未提前对财富进行妥善安排,在出现商业危机、婚姻失败、个体死亡时,家庭成员为争产大打出手或诉讼的情况比比皆是,最终的结果多以家庭分崩离析,亲情四分五裂的结局收场,着实令人惋惜。所以,在创造财富的同时,同等重视财富规划,既是每一位理性公民应当具备的基本社会素质,更是对自己家庭和亲人负责任的体现。

  所以,当守护和传承财富已经成为不啻于创造财富的重大家事问题时,如何破解流传千年的“君子之泽,五世而斩”的史宿命论,如何将企业资产和家族财产有效隔离,如何提前规划好个人财富的未来传承方案,维护家庭稳定,助力亲人和谐,成为一系列避无可避必须妥善解决的重大家庭事务。

  客观上说,包括信托在内没有任何一种制度可以完美解决上述的财富传承困扰,但是从法律关系、法律效果、操作灵活度等方面综合来看,现存的各种财富安排却也没有哪一种可以和信托的优势相媲美。尤其从海外家族信托实践经验来看,信托已经成为构建家族财富安全传承和基业长青战略方案中必不可少的基础元素,信托功能已经融入西方社会和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其对社会发展进程的深刻影响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

  虽然信托制度于我国之发展存在先天不足的因素而且还显得有些水土不服,但是信托在财富安排中的独特价值和历史实践经验也在向我们表明,财富传承离不开信托的支撑。我国在经过几十年经济高速发展之后,私人财富呈现爆发式的增长,财富传承不再是个陌生的事物,已经成为非常迫切的家庭需要。所以,中国的家族财富传承必然需要有中国特色的信托制度辅助,对于信托的价值我们应当有准确的认识,对于信托制度优势更要有充分的自信。

  那么,除了信托理财以外,信托在参与财富传承的中国化实践中可以有怎么样的作为呢?我国《信托法》已经勾勒出了中国特色信托制度的基本框架,留给信托实践者宽广的空间和无尽的想想,所以,积极实践信托参与家事大有可为。在家族财产传承的过程中,利用信托机制来有效处理“家事私权”,根据自己对家庭未来的规划安排,合理认识家族财产的效能空间,积极运用信托机制的灵活性和延展性,通过发挥信托财产风险隔离效果,安全、稳定地管理和传承家族财富,从而实现家族基业长青的长远目的。具体的运用场景包括以下内容:

  1、遗嘱信托方面。

  遗嘱信托,顾名思义以遗嘱的方式设立信托。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在遗嘱中明确遗嘱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信托关系,当遗嘱信托文件生效后,由受托人按照遗嘱人在遗嘱中的规划安排,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己任,以信托方式管理信托财产和处理信托事务的过程。

  遗嘱信托的设立和执行包括生前和死后两个阶段。生前部分主要是由遗嘱人在遗嘱中设置信托的相关内容。即按照《继承法》、《信托法》的大框架,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希望,以遗嘱的方式(为了保证遗嘱的合法性、权威性和安全性,建议以公证遗嘱的方式设立信托)设立信托内容,选任受托人和受益人,指定遗嘱执行人和信托监察人,确定信托财产,规划信托保护架构,制定信托事务处理权限等。

  死后部分又可分为执行遗嘱和信托运作两方面。执行遗嘱是指由执行人按照遗嘱人的安排,负责处理遗嘱设立信托的相关事务,包括死亡确认,遗嘱检视,受托人、受益人的身份核实,信托财产的清理造册和转移登记等一系列信托运作之前的准备事务。信托运作则是指在信托生效后,受托人恪守信托目的和义务,为受益人的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其中还包括信托监察人的信托监察活动。

  2、抚养信托方面。

  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设置旨在维护未成年人成长利益的民事信托,充分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由信托受托人管理和处分其财产,用于负担抚养支出及处理相关事务。

  在传统的因离婚(非婚生)而支付未成年人抚养费的案例中,费用支付一方最大的担忧莫过于在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后,如何确保直接抚育人能够按照事前的约定管理和使用抚养费,防范出现抚养费被非法使用的情况,并且能在出现违约时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切实保障抚养费全数用于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现实中,抚养费的支付和使用主要靠当事人的诚信而缺少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这也导致抚养费的使用问题极易引发新一轮的纠纷,等到抚养费矛盾积累到不可调和的程度时,再想要平和、高效的解决问题绝非易事,而且也势必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再一次的伤害。

  所以,在经过多年的探索后,未成年人抚养信托应运而生,成为解决未成年人抚养费支付和使用问题的有效途径。

  该信托在合理预期和科学规划未成年人的长期受益标准后,利用信托机制独特的持久性、稳定性和灵活性,有效应对可能对未成年人生活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家庭因素,有效阻却来自家庭的负面因素,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

  同时,受托人可以核查抚育人的费用使用情况。对用于未成年人生活教育开销的银行扣划款凭证或费用支出凭证进行核实,在出现违反抚养费使用约定的时候,及时按照预先设定的应对方案处理,从而在根本上解决了支付抚养费一方对扶养过程可能存在滥用抚养金的担忧,也确保了抚育人能够及时获得抚养金用于支付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开销。

  3、家族治理方面。

  利用信托对家族企业进行股权治理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企业科学发展和家族持续收益的双赢局面。家族企业股权和经营权分离后,通过信托机制将家族股权转换成信托受益权,在推动企业科学经营的同时保证家族可以持续享受企业利益。

  通过引入控股性质的信托因素,对分散和多元的公司股权结构及持股人群进行重构,实现现代企业治理。通过信托机制,无经营意愿的家族成员将所持有的企业股权转移给信托机构所有并退出企业经营后,已股权信托受益人的身份坐享企业收益。如此一来,通过信托机制的巧妙安排,既实现了企业股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又将家族成员股权集中转变成为家族信托受益权,保证企业创造的财富可以继续流转入家族。

  同时,信托受托人作为股东对于家族成员让渡出的企业经营权可以择优选择职业经理人来掌管。如此,彻底解决了原有企业决策时受家族成员各自利益和分散意志羁绊的不良影响。职业经理人从现代企业管理方法及企业需求出发,放开手脚从企业发展角度量身设定科学的企业规划,利用专业能力和职业经验管理企业,从而降低企业重大决策失误的可能性,为企业的长期发展和家族基业长青提供智力支持和能力保障。

  4、意定监护方面。

  意定监护制度,建立起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的监护形态下的信托关系,监护人在管理被监护人财产时,需要履行更高的信托义务,除了一般的监护职责外,有信托义务为了被监护人的稳定、舒适的养老生活,妥善管理、使用、处分被监护人(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并且处理涉及老年人的生活事务。

  由于我国自古以来不区分监护权和亲权,所以《民法通则》、《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涉及监护的司法解释在中对监护人的考量主要以亲等为衡量标准,习惯以亲权决定监护权,而亲权和监护权概念的混同,也直接导致我国监护制度过分依赖公法的强制性,监护规则过于原则和简单,监护司法实践过于保守,对公民以私权来调整监护关系的需求关注不够。由此也造成我国社会各种监护现象混乱无序,监护矛盾层出不穷,对于家庭幸福、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影响。所以,有必要对更加符合社会现实需要的监护人选任方式给予应有的重视。

  我国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建立了针对老年人的意定监护制度,而《民法总则》(征求意见稿)则更进一步提出了要建立针对成年人的意定监护制度。所谓“意定监护”也可称“持续性代理权授予”、“任意监护”、“预先性代理权授予”,旨在本人意思能力健全时得预先选定未来生理机能衰退或丧失时的监护人,并就有关监护的设立、权限等内容自行决定。

  意定监护本质上属于涉及老年人监护扶养的民事信托,通过选任意定监护人作为受托人,可以更加人性、专业、安全的为老年人的生活起居提供帮助,全权处理养老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不会出现大的波动,其财产可以全数用于养老生活。

  比如对于居住养老院的被监护人,监护人(受托人)按照监护协议定期将信托收益支付给养老院用以负担老年人的养老院费用,并监督养老院的养老服务标准和审核相关支出凭据。同时,监护人(受托人)对养老费用使用情况定期实施核查,在出现养老院未按约定提供养老服务时,及时按照预先设定的应对方案处理。

  对于突发的生活支出、生活成本和养老开支普遍增加等事实,通过受托人的确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加养老费的支出,从而在根本上解决了养老费可能被滥支滥用的可能,同时也确保了养老机构能够按期获得相应的养老服务报酬,对平衡各方利益,实现共赢提供了途径。

  5、财产风险隔离。

  英美信托机制下的“二元所有权”原理(大陆法系本土化为所有权的“四大权能”分离理论),允许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行为分属不同个体行使,表达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客观上实现信托财产的风险隔离作用。所以,好好利用信托财产的这一属性,委托人可以将个人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以自己或者家族成员为受益人,建立起旨在保护家族财产和分配财产利益为目标的民事信托。

  在建立信托关系后,信托财产即受到信托关系的保护,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受信托当事人尤其是委托人的债权人的影响,信托财产不受强制执行的拘束。除了依法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债务外,信托财产不受“穿透规则”的制约,可以起到财产保护的作用。同时,受托人可以应委托人的需要,根据委托人对财产使用的需求(多为商业运作),成为委托人的一致行动人,在实现信托财产风险隔离的基本需求之外,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了受益人的利益,高效的运作财产创造新的价值。

  结束语

  信托作为一种财产转移和管理制度,在人类私权发展史上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为实现人们财富传承梦想发挥了独特而显著的作用。所以,如何利用好信托,尽快完成信托的中国化过程,使之可以成为守护和支撑我国财富传承的重要力量,无疑将会对未来我国社会的发展、人民的幸福产生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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