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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保险金信托或涌出数百亿元商机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台湾《经济日报》 &n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22 11:50:30

「契约自由」原则确立 自益信托依个别契约内容约束 不能擅自终止

    自益信托第一宗解释令出炉,法务部最近的解释令确立「契约自由」原则,也就是自益信托并非「任意门」,不能擅自终止,必须依照个别契约的内容约束,国内一直发展不起来的保险信托将立即受惠,业者预料一年至少有数百亿元的商机。

    信托业者评估,自益信托以契约为主的原则确立后,将使得保险金信托甚至是所有的金钱信托蓬勃发展,委托人不会担心契约签了无效。 

    由于信托法第载明自益信托委托人可以「随时」终止信托,让许多信托契约订定后仍然有随时被翻盘的「危险」,最常发生问题就是在父母为未成年子女签定的金钱自益信托保险金信托是金钱信托的一种。 

    举例来说,母亲病危时替未成年子女签订保险金信托,以子女领到保险金后,透过子女的自益信托,约定几岁到几岁请领多少钱,为的就是避免坏心的监护人,拿父母的保险金,图利自己,没用在子女身上。 

    根据信托法第63条,「信托利益全部由委托人享有者,委托人或其继承人得随时终止契约」,也就是说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可以随时「代替」未成年子女删除契约,这将使得原先母亲为子女订定自益信托的良意全失,还浪费了信托签约金以及每年的受托保管费。 

    日前有一位委托人将不动产信托,由于受益人是自己,也就是自益信托,委托人后来后悔,就自行到地政机关单独申请涂销信托登记,片面终止契约,自益信托是否可自行删除信托契约,引起争议。 

    该案后来送给法务部释义,日前解释令出炉,法务部表示,「按照契约约定内容除违反法律强制或禁止规定,或有悖于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而无效外(民法第71条及72条规定参照),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自得为特别之约定。」 

    保险金信托最常发生上述这类争议,这也造成保险金信托一直无法发展,根据信托公会最新统计到今年第一季为止,保险金信托受托规模才7,000万元,较前一年7,400万元衰退,相较于一整年金钱信托3.27兆元,只是信托业务量的零头。

信托 百花齐放时代来临

    契约自由原则确定,为自益信托「解套」,自益信托委托人不再有无限上纲的权利,将更可以保护未成年子女。未来自益信托都必须回归当时设立自益信托契约的精神,将大举增加信托契约确定性,信托业务百花齐放时代来临。

    过去,信托业者一直有两派主张,一派就是主张根据法令自益信托可以随时终止,另一派则是主张,应该回归原意,以及民法的精神,应该要根据契约的内容,如果有条件,自益信托的委托人就不宜随时终止。 

    这两派主张都各有法源立场,由于一直都没有实质判例出现,使得信托业者、想签订契约的委托人等,等于一直悬在半空中,各式金钱信托都会遇到由于自益信托是否得以终止的疑虑,间接影响信托业务量成长。 

    遗赠法约定,一旦由父母成立他益信托,原先应该免费的保险理赔金,变成遗产而要缴交大笔的遗产税,所以几乎所有受托银行都建议父母替未成年子女签订自益信托,一旦父母不幸意外身亡,保险金理赔金就直接进到子女的信托户头,受托银行再定期支付给未成年子女。 

    过去却受到自益信托得随时终止信托契约的影响,也就是等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也可以随时终止信托契约,这使得保险信托有签等于没签。 

    根据法务部的认定,「本件自益信托委托人如未依信托契约之特别约定,即予单方片面终止契约者,自不生终止契约之效力」。 

    也就是说,如果契约有约定必须由第三人或是受托人同意才能删除契约,自益信托的委托人就不能拿着信托法第63条,随时要求删除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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