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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资产证券化商品须附总结意见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台湾《经济日报》 &n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29 11:55:38
    金管会要求 受托机构须附总结意见书

    资产证券化商品内容复杂,即是是专业投资机构也难窥全貌,金管会决定,赋予受托机构把关的责任,必须在公开说明书上附上「总结意见书」。官员表示,不论意见是正、是负,受托机构都必须为自己的意见负起责任。

    受托机构是买、卖双方的中介者,角色非常重要。国内资产证券化商品受托机构主要是银行业者,尤以台湾工银、土银两家银行最为积极,一银、滙丰银等也曾担任受托机构。 

    美国次级房贷风暴让全球投资人还搞不清楚状况时就受伤,主因就是次级房贷透过多次资产证券化过程,包裹到各式各样的商品里面,让一般人对资产证券化商品有如雾里看花。 

    台湾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时间尚短,也不像美国次级房贷这么复杂,即使如此,这类商品同样是层层包装,不仅包裹房贷、信用卡、企业贷款、不动产等,金管会还允许最多60%可以包裹国外的商品。 

    例如兆丰银所持有的抵押债券证券化商品(CBO),就是因为包进美国次级房贷商品,才会踩到地雷。 

    金管会昨(27)日发布「受托机构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或资产信托受益证券公开说明书应行记载事项准则」修正案,赋予受托机构更多的责任,包括在公开说明书上必须附上「总结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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