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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界建言尽早修改《信托法》

2010-9-6 12:54:05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佚名
关键词:信托法 信托制度 民事信托 受托人
核心提示:高传捷认为,造成社会存在大量不合法、不合规的信托活动的原因不但与《信托法》执行有关,也与《信托法》本身规定有关。例如,对于法人机构担当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公益信托等三项信托活动受托人,《信托法》第四条授权国务院制定管理要求,但目前

  本报讯 在日前举办的第四届国际信托论坛上,原银监会非银司司长、现任建银投资副董事长高传捷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在社会存在大量不合法、不合规的民事、营业信托活动,并有加快发展的趋势,建议尽早修改《信托法》,进一步加强信托法律法规建设。

  高传捷认为,造成社会存在大量不合法、不合规的信托活动的原因不但与《信托法》执行有关,也与《信托法》本身规定有关。

  例如,对于法人机构担当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公益信托等三项信托活动受托人,《信托法》第四条授权国务院制定管理要求,但目前这项工作进展不大。个人担当营业信托的受托人,其前提是个人应该具备营业资格,但由谁制定条件,什么样条件的个人适合,目前尚无相应的规定。个人担当公益信托的受托人,《信托法》授权公益事业管理机关制定管理办法,然而《信托法》第六十条规定的11类公益事业的管理机关没有一个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个人但当民事信托的受托人,是完全自由开展还是需要有管理要求,也没有任何规定。

  高传捷表示,一般来说,在实行信托制度的国家与地区,民事信托受托人的管理主体通常是司法机关,但目前的《信托法》没有这方面的授权,因此司法机关是否承担这项职责也不明确。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环境下,如果没有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一旦民事信托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必将对现行司法制度的适应性提出严肃的挑战。

  高传捷说,截至目前,我国营业信托在规模上有了较大的发展,说明了营业信托活动在社会上有旺盛的需求,但由于我国对营业信托实行特许管理,信托的管理职责由特定部门分工承担,因此出现了目前《信托法》规定的明示信托制度被不当运用的现象。这一重大问题如得不到妥善解决,一是会损害受益人的利益,二是会直接挑战中国信托制度、中国民商法制度的法制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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