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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走向“定制化+标准化”

2016/1/15 15:44:20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佚名
文章简介:谈起家族信托,大家肯定都只知道它是外来的“客人”,但是随着近几年家族信托的不断发展,它也开始逐渐“扎根”在国内。家族信托在国外经过了百余年的发展取得了骄人业绩,许多财富世家因此得以传承,好的企业得以续存。

  谈起家族信托,大家肯定都只知道它是外来的“客人”,但是随着近几年家族信托的不断发展,它也开始逐渐“扎根”在国内。同时,随着法律环境的不断完善,国内家族信托的也将迎来日渐广阔的发展空间。

  管理资产类别将更多元化

  有观点认为中国境内家族信托在“避税”功能的发挥上仍存在争议,业内甚至有的人直指其为“伪命题”,理由是遗产税还没有开始征收,而开征后能否通过家族信托避税还不确定。然而无论是出于社会公平公正或是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征收遗产税都势在必行。同时避税有别于逃税,他是一个价值中立的问题,宽容的对待规避遗产税的信托行为具有可行性。因此一旦遗产税开始征收,家族信托的合理避税作用不言而喻。

  由于信托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目前股权、房产很难作为家族信托管理的财产。然而,新公司法已经修改了股权登记的有关规则,新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也不再要求工商部门对股东出资额进行登记,法律不再强制要求对股权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根据新确认的规则,一方面只要公司股东名册作了登记,股权就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最高法院近日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也明确了工商登记不是股权转让生效的条件,也就是说,未办理股权的工商登记不会导致信托不生效。因此,法律修改带来了家族信托发展的契机,股权纳入家族信托之中的障碍已经扫除。

  此外,《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并未确认房产以信托的方式办理过户登记,实践中房产必须以交易过户的形式置入信托,高额的过户费用是推广房产信托的实际障碍。因此,将房产作为家族信托管理的财产,还存在一定的市场和经济障碍,但从法律制度上考量,本身并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家族信托有“四种模式”

  目前已经面市的家族信托产品根据客户来源、组织架构、家族信托产品方案设计等方面存在特色差异可分为四种模式:信托公司主导模式、私人银行(商业银行私人银行部)主导模式、私人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模式(银信合作)与类家族信托的信托公司与保险公司合作模式。

  当前,由于信托公司品牌影响力仍较薄弱,从客户来源上看,仍以银行为主,因此,纯信托公司主导的家族信托占比相对较小;在私人银行(商业银行私人银行部)主导模式中,产品在交易结构设计方面突出了银行在整个家族信托中的主导作用。信托公司主要起到了通道的作用,且参与信托公司为银行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在信托公司与私人银行合作模式中,银行与信托公司形成战略合作,在客户需求分析、产品结构设计以及具体投资策略各取所长,共同管理资产;一些信托公司与保险公司联合推出了“类家族信托”的保险信托产品。

  随着家族信托的持续升温,“私人订制”的家族信托受到追捧,但这种非标准化的高成本模式也一定程度抑制了家族信托在国内的发展速度,从长远来看,带有“个性化”加“标准化”的信托产品也必将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2015年4月23日,中融信托以一款“中融信托·承裔泽业标准化家族信托产品”已进军这个市场;近日中信信托亦推出了其标准化家族信托服务品牌——“传世”系列,起点为600万元;而长安信托则把注重财富传承的“长”字系列和注重财富隔离的“安”字系列产品最低门槛降至300万元,该家族信托产品属于半定制化产品,七成为已定内容,三成为可供选择的内容。

  家族信托在国外经过了百余年的发展取得了骄人业绩,许多财富世家因此得以传承,好的企业得以续存。随着国内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市场持续繁荣发展,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将迎来家族信托发展的黄金时期。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金融创新与发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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