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县处级副职以上、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党员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国有中型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管单位委派、任命、招聘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必须遵循《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2018年4月下旬,中共济宁市纪委、济宁市监委对曲阜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第一副主任袁炳新严重违纪涉嫌职务犯罪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监察调查。 经查,袁炳新违反组织纪律,未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产一套、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颁布实施是新形势下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组织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学习贯彻《规定》的工作做出具体部署,并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规定》,进一步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党内法规的严肃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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