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为了促进烯烃类化工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生产同类产品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将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国产燃料油免征消费税,而进口燃料油返还消费税。而对于未用于乙烯、芳烃化工产品原料的,应补征消费税,时间定为2010年1月1日起到2010年12月31日止。 此消息出台后引起各方普遍关注。卓创认为,该通知是对中国消费税政策的有效补充,是符合中国炼厂从单一燃料型燃厂向复合型燃料-润滑-化工-化肥型炼厂转型的方向。特别是目前随着全球乙烯需求量超过1.1亿吨,乙烯缺口逐渐扩大。国内三大石油巨头纷纷增加大型乙烯装置的纷纷上马也说明这一点。 而对于芳烃行业来说,随着国际油价上涨,成品油价格水涨船高。裂解汽油、重整汽油作为原料成本也不断上涨。而除了现在越来越多广泛使用的天然气及液化气作为原料外。对于地方炼厂来说,特别是山东地方炼厂来说,对于产品效益最大化以及深加工抵御市场风险需求,油浆更多的变成芳烃抽提原料。将催化裂化油浆中提取出的芳烃可用作聚氯乙烯(PVC)制品的增塑剂。炼厂此举不但能够免除高额的消费税,还能获得高附加值的产品,可谓一举两得。 雷声大雨点小,对主营、地炼均影响甚微 对于主营炼厂来说,此通知公布,将在一定程度上支撑其乙烯行业的发展。但影响极为有限。通过卓创了解,此通知主要针对为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的原理的燃料油,而对于主营炼厂来说,其主要原料为原油而非燃料油。另外,主营炼厂也很少用自产油浆抽提芳烃。只有个别主营炼厂燃料油被用做炼厂动力车间燃料油,大部分炼厂是以裂解气燃料。而这部分自用燃料油本身就不含消费税。因此来看,此通知对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利好有限。 而对于地方炼厂,特别是山东地方炼厂来说,此通知理论上则是较大利好。一方面,地方炼厂多数使用进口直馏型燃料油作为原料。另一方面,不少炼厂使用油浆等作为芳烃抽提原料。此举会增加地方炼厂生产乙烯料及深加工的热情。但通过卓创了解后发现,实际上此种方式自消费税实行时便已经开始实施。规定显示,在09年消费税执行之时,其用作生产加工溶剂油、乙烯原料的石脑油开的一种五连式的单据,税务机关认证后返还消费税。此种规定至今已经实行近1年半的时间。而此通知公布,炼厂人士普遍反映,只是对于前期政策的补充和规范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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