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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枣庄峄城支行:资产收益权类理财产品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探析

作者:于大泳  文章来源:第一金融网   更新时间:2019/4/29 20:05:43  

资产收益权类产品是以企业所拥有的特定资产或特定资产收益权作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产品结束时,通过特定资产或特定资产收益权出让企业回购,或第三方机构收购上述特定资产或特定资产收益权,实现投资的退出。在商业银行内部,该类业务属于信贷替代类理财业务范畴,近年来发展迅速,但由于相关制度规定不够明确,导致经办行在业务开展时存在一些问题,需引起关注。

一、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标的资产的选择不利于权利受让和管理

全行资产收益权类理财产品现有标的资产的种类繁多,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由于部分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实际价值和真实性无法证实,无法进行特定化处理和规范,致使标的资产形同虚设。

1.无法确认标的资产的实际价值。某支行为某公司办理的资产收益权类理财业务,标的资产为该企业存货对应的收益权。存货主要为上万株不同品种的苗木,由于此类资产的量化、估值、后续管理和处置等专业性要求较高,经办行缺乏相应专业力量,无法对存货进行数量核实和价值确认,更无法进行特定化和后续管理。

2.不能证实标的资产的真实存在。如某分行为某公司办理资产收益权类理财业务, 标的资产为企业的其他应收款,该笔应收款为公司与下属企业的内部资金借用,但转让合同并未对转让标的的资产价值进行约定,档案材料中没有证明性材料,无法证实内部资金借用是否真实存在。

3.难以将标的资产特定化某分行为某交通公路工程公司办理资产收益权类业务,投资标的为该公司“可按时收回的”应收账款的收益权。上述应收款分布在多个施工合同中,无法确定受让的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具体交易事项构成、发票号码、账龄等要素,且应收账款金额随着工程进展随时发生变化,约定的投资标的实际为动态的,无法在签订《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时予以明确描述,也难以将其特定化。

4.融资客户对标的资产没有所有权。某分行为某投资公司办理资产收益权类业务,标的资产为企业“其他应收款”,但其中部分标的设定为县级政府承诺的“投资政策性资金”,由于融资客户对此公益类拨款没有明晰的所有权,所以无权行使转让行为。

(二)标的资产存续期管理难度较大

由于选择的标的资产有瑕疵,且难以特定化,导致我行在存续期管理中无法持续核查并确认标的资产是否足值,也难以验证其真实性,甚至当融资客户在存续期间随意处置标的资产导致资产灭失时也无法主张权利,加大了理财产品存续期管理难度。

如某支行为某公司产收益权类业务,标的资产为其子公司100%股权资产收益权。但该公司对该子公司进行了吸收合并,并办理了工商注销手续,标的资产随之灭失。

二、原因分析

总行在资产收益权类业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文件中,就企业可出让的特定资产或特定资产收益权的资产类型及管理要素作出了一般性规定,但对此类资产如何特定化以保障我行权益,并未制定明确的管理办法与操作指引。

业务审批要求中,资产收益权类理财产品纳入我行统一授信审批管理,占用相关的授信额度,注重关注企业的整体信用风险,在相关文件精神中要求:“理财资金用款及担保条件需保持与贷款条件完全一致。在满足该条件的前提下,以何种资产收益权作为投资标的并不重要”。导致经办机构在标的资产的选择上不符合“出让企业应对上述资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且不附着任何权利限制”的规定。

三、关注监管新政对资产收益权类业务的影响

20149月初,银监部门下发的关于非标债权业务风险分类制度的征求意见稿要求,“各家商业银行的非标资产中应收款类资产视为一般类贷款并逐笔还原基础资产,要求商业银行将此与贷款合并,计算新的拨备覆盖率和拨贷比”。虽然还没有提出最终拨备要求,但这是一个从严监管的明确信号,将对资产收益权类业务的发展和收益产生重大影响。

四、解决措施

一是结合外部监管规定和我行内部控制要求,进一步优化、完善资产收益权类理财产品管理办法,明确资产选择范围以及特定化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二是加强理财产品的尽职调查,综合运用互联网信息核查、电话核实、现场走访等多种方法,全方位、多角度谨慎地判断客户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三是结合客户和行业特点,研究制定差别化投后管理指引,明确投后管理的关键风险点,突出检查重点,加强对投后管理环节的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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