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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统一银行间债市结算方式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13/9/12 8:20:30  

  持续了大半年之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整顿与重塑已进入尾声。

  中国人民银行(央行)昨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2013年第12号公告(12号公告),宣布在公告发布后的三个月过渡期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统一实行券款对付(DVP)结算。公告落款日期为8月27日。

  此前银行间债券市场共有三种结算方式,除了DVP之外,还有见券付款(PAD)和见款付券(DAP)。三种结算方式中唯有DVP为银货两讫的T+0结算交易,其余两种多可约定T+1、甚至T+2交易,交易双方可利用时间差进行线下套利。

  2011年爆出的富滇银行倒券案正是利用了这一结算漏洞,为丙类户垫资倒券,前后台联合作案违规操作。后台在未见到前台付出券的情况下先付出一笔资金给对手方买券,赚取差价,在交易日结束之前再买券还给银行,相当于利用银行垫资做T+0交易,无本套利。

  从去年年底起,由审计署牵头、公安部、证监会等多部委联合开展的整肃风暴席卷了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目标直指利用规则漏洞进行套利并谋取私利的交易行为;今年4月7日,中国银行间债市的主管部门央行牵头召开内部会议,以此为标记,债市风暴进入规则重塑阶段。

  资金专户实行

  日终“零余额”管理

  12号公告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进行债券交易,应当采用DVP结算方式办理债券结算和资金结算。券款对付是指债券交易达成后,在债券交易双方指定的结算日,债券和资金同步进行交收并互为条件的一种结算方式。

  负责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的机构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通过自身债券业务系统和央行大额支付系统(支付系统)之间的连接,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券款对付结算服务。

  已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市场参与者在办理券款对付结算时,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根据市场参与者指令,在确认付券方债券足额并冻结的前提下,以第三方身份直接向(从)市场参与者在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划入(转出)款项,并在确认资金结算完成后,及时进行债券过户。

  12号公告并规定,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应当按债券托管账户分户设置,一户一账,仅用于办理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不得对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垫资;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实行日终“零余额”管理,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统一对日终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内的剩余资金作自动划回处理,不得滞留资金。

  若出现债券交易结算失败的情况,该笔债券交易的参与双方应于结算日次日向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书面说明,并抄送央行交易商协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根据规定,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需在每旬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上一旬债券结算资金专户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央行营业管理部,在每季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央行报送上季度券款对付结算情况的书面报告,同时抄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其实,自从核查风暴刮起后,多数大银行已自行暂停了PAD和DAP的结算方式:“毕竟资金在隔夜后,风险敞口会倍数扩大。”一股份制银行交易员说道。

  中央结算公司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6月30日,使用DVP结算的市场成员共有3846家,其中通过支付系统自身清算账户办理的有250家,通过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的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办理的有3587家,使用DVP方式办理的业务占交易结算总量的比重已达84.18%。

  信托、券商资管等

  开户细则未明

  值得关注的是,在统一结算方式之前,根据央行部署,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账户开户、线下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事项均已进行了重大调整。

  5月7日,中央结算公司发布《关于非金融机构法人债券账户暂停有关业务的通知》,要求各结算代理人即日起对丙类账户除了卖出、履行未到期结算合同、转托管已经持有的债券外,暂停办理其他业务,同时将对丙类账户买入债券等业务进行暂停处理。此举意味着自2000年以来实行的结算代理银行向中央结算公司直接发送委托人结算业务的交易方式宣告结束。

  5月7日,国家发改委宣布即日起新发企业债券改为簿记建档。

  5月9日,中央结算公司通知要求停止同一家银行的自营债券账户与理财产品债券账户,以及同一家银行的各理财产品债券账户之间的债券交易结算,同时取消当日(5月9日)已发生的此类交易结算业务,并从5月13日起,对此类结算指令进行检查和控制。

  7月9日,央行发布2013年第8号公告,全面叫停线下交易,要求债券交易必须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达成,一旦达成交易则不可撤销和变更;并要求发文日起市场参与者1个月内要完成与同业拆借中心的联网。

  8月8日,中央结算公司发布《债券账户业务指引V2.4》,修订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账户开户备案流程,明确备案前置有关规定,要求投资者申请开立债券账户时,必须先提交央行出具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通知书。

  8月12日,中央结算公司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业务的通知》,关闭从中债综合业务系统客户端录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买卖、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债券远期和债券借贷结算指令的功能。

  9月2日,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发布簿记建档自律规范文件,要求中票和短融在簿记建档发行前报备。

  值得关注的是,在规则逐一落地之际,从今年4月底开始暂停新开账户的信托、券商资管、基金专户迄今仍未有开闸迹象。

  “禁止新开账户已四月有逾了,至今监管机构也没有个说法。导致我们没有办法发新的固定收益类产品。”一券商资管人士呼吁,应早日明确银行间各类账户的开户细则。

(责任编辑:DF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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