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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报表骗取贷款千万元 余姚农商行等2家银行报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和讯银行   更新时间:2019/3/12 15:36:45  

  和讯银行消息 日前,从裁判文书网获悉,宁波维可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及其法人沈某鑫,利用伪造的财务报表向余姚农商银行等两家银行贷款,后转移资产导致无力偿还贷款,造成银行巨大损失。

  判决书显示,被告单位,宁波维可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人,沈某鑫,1974年10月出生,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7年9月29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9月至2013年7月期间,沈某鑫作为维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通过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购销合同,并经宁波云环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沈某鑫和朱某丽个人担保,先后向民生银行(600016)余姚支行、余姚农商银行办理贷款。

  2013年5月10日,沈某鑫在维可公司的住所地上重新注册成立了巨目公司,并由其实际控制经营,后逐步将维可公司的各种生产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转卖给巨目公司,维可公司的经营活动亦逐步停止。

  2013年6月至同年7月期间,沈某鑫实际控制经营的被告单位维可公司在经营活动已逐步停止的情况下,仍通过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购销合同,取得民生银行余姚支行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取得余姚农商银行承兑汇票人民币224万元(已扣除承兑保证金人民币224万元)及贷款人民币276万元,贷款逾期后未予偿还。

  2017年9月28日,沈某鑫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至余姚市公安局接受讯问。案发后,维可公司向被害单位余姚农商银行还款人民币70万元,向被害单位民生银行余姚支行还款人民币30万元。

  据余姚农商银行黄家埠支行行长姚某证实,维可公司实际经营者沈某鑫在2012年9月-2013年7月期间向其行贷款2000万元,后成立新公司巨目公司,并将维可公司的资产转移至巨目公司,导致维可公司无力偿还其行的贷款本息,故前来余姚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维可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票据承兑,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被告人沈某鑫作为维可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

  余姚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宁波维可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沈某鑫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一审宣判后,沈某鑫及宁波维可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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