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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银行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

作者:周艳  文章来源:第一金融网   更新时间:2016/6/29 1:43:08  

浅谈银行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  

                                      

     作为银行从业人员的我们除了具备胜任本职工作的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外,还应该对宏观经济和金融状况有较为全面的认识并对自身岗位相关的银行业务及管理有关的法规和金融监管制度有较为深入的了解。  

在实践中,例如以下三种明显不妥的行为,有可能会对从业人员及机构产生不利影响:  

1、         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向客户提供规避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议;  

2、         明知所经办的业务是为了逃避监管规定,但仍不按照内部流程进行必要的报告,默许甚至提供协助;  

3、         出于私情,向亲朋好友提供规避监管规定的意见和建议,并利用其所在机构的资源,为这些行为提供方便。  

尤其是在市场竞争激烈的现在,我们有时难以对好不容易营销到的客户说不,所以如何增强我们的风险意识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理论结合实践,我们应紧绷风险控制的弦,多学习多思考,尤其是以下几个方面要注意风险防范:  

1、         我们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及其交易信息档案。在职及离职后,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关于客户隐私保护的规定,透露任何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  

2、         我们应当坚持诚实守信、公平合理、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正确处理业务开拓与客户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  

3、         我们应当遵守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法律和所在机构允许范围以外的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也不得将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理财或投资方面的建议。  

4、         我们应当履行对客户尽职调查的义务,了解客户账户开立、资金调拨的用途及账户是否被第三方控制使用等情况。同时,我们要识别客户身份,根据风险控制要求,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业务单据及风险承受能力等。  

5、         我们应当遵守反洗钱有关规定,熟知银行承担的反洗钱义务,在严守客户隐私的同时,及时按照所在机构的要求,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6、         我们向客户推荐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对所推荐的产品及服务涉及的法律风险、政策风险及市场风险等进行充分的提示,对客户提出的问题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答复,不得为达成交易而隐瞒风险或进行虚假以及误导性陈述,并不得向客户做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所在机构规章制度的承诺或保证。  

   

   

                                                                        工行南昌站前路支行   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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