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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枣庄滕州支行浅谈被继承人查询继承人存款应注意的问题

作者:wuhonggao  文章来源:第一金融网   更新时间:2018/7/14 7:47:08  

继承人查询被继承人在银行的存款是前台柜员经常发生的业务,由于继承人可能有多个,被继承人存款应由那个继承人来查询,如何确认继承人的身份、查询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前台员工如果不当,就有可能引起纠纷,使银行卷入遗产继承纠纷中去,下面结合有关规定,阐述一下柜员查询公证继承遗产存款应注意问题,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证。

   2013年3月19日,司法部与银监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对办理遗产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及其他金融资产事宜作出专门规定,该规定的下发必将对我行办理协助查询业务产生影响,主要内容有:

一、有权查询申请人的确定

查询申请人必须是继承人,且继承人的身份必须经过公证机构审查确认,未经过公证机构审查为继承人的其他人员和单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机关除外)无权要求查询;继承人为多人的,可以单独也可以共同提出查询请求;继承人可以委托他人到银行查询,但必须在公证机构签署《委托书》,该《委托书》应当与《存款查询函》相粘连,并加盖公证机构钢印。

    二、银行柜员应审查申请查询继承人提供的材料

     继承人申请查询时应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存款查询函》及本人身份证件,如是委托他人查询的还应该出具《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件。银行柜台人员应审查的内容:

    1、《存款查询函》的内容应包括:一是查询申请人的姓名及身份证件和号码;二是存款人的姓名及身份证件和号码;三是对存款人的死亡事实包括死亡时间进行了审查确认;四是对查询申请人的继承人身份进行了审查确认;五是要求银行协助及查询财产的种类;六是如果查询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应在《存款查询函》中附注:查询申请人×××委托×××(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代为查询信息等内容。

     2、审查内容:一是《存款查询函》的内容是否完整有效;二是查询申请人是否与《存款查询函》载明的申请人相符合,是否为本人;三是委托他人查询的,《存款查询函》是否有关于委托查询的附注、是否附有《委托书》及受托人是否与《存款查询函》载明的受托人相符、《委托书》是否与《存款查询函》相粘连并加盖了公证机构的钢印。

       三、银行对查询结果应出具《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及应注意的问题

     银行协助人员应严格按照《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的格式仔细准确填写查询结果,在出具通知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存款人在银行有活期账户时,除查询余额外,还应查询该活期账户的存款明细,如果在存款人死亡后发生存取记录的,还应将存取记录打印附于《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后。

     2、存款已被冻结或采取其他限制措施的应在《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中注明。

     3、通知规定查询的被继承人的财产不仅仅指银行存款,还包括银行管理和知悉的理财产品、股票、基金、信托等其他金融财产信息,我行系统如不支持查询上述其他金融财产,应在通知书中备注说明,不建议简单定义为“无”。

(此文仅作学术讨论,具体业务按照行内规章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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