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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发行商丘某支行向检查组提供虚假资料 行长遭警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更新时间:2018/12/24 15:05:50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4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商银监罚决字〔2018〕7号)显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丘市梁园区支行存在质押物管理不力、向检查组隐瞒重要资料且提供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匡长杰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被商丘银监分局警告并罚款5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匡长杰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丘市梁园区支行行长。

  行政处罚依据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第二条,《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暂行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严格落实贷款管理制度,确保信贷业务依法合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落实各项贷款管理制度。在贷款受理环节,要严格审查客户准入资格,严防利用不真实生产经营信息和虚假资料骗取贷款;在贷款调查环节,要认真核实客户贷款需求和申贷资料的真实性,客观评价客户还款能力,严防利用虚假资料或虚假担保等骗取贷款;在贷款风险评价和审批阶段,要多方获取客户最新融资信息,全面、科学测算贷款需求,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批贷款,严防逆程序操作和超权限审批,严防员工参与客户编造虚假材料,严禁授意或支持贷款调查、审查部门或人员撰写虚假调查、审查报告,严禁随意降低准入标准,严禁违规决策审批贷款;在贷款合同签订和发放阶段,要坚持合同面签制度,严防在未落实贷款条件或客户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情况下发放贷款,严防客户用虚假支付依据支取贷款;在贷后检查阶段,要加强对客户贷款使用的监督,及时跟踪客户经营状况,定期实地查看押品状态,严防贷款被挪用、资产被转移、担保被悬空。

  《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银监会及派出机构依法开展现场检查,被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保证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检查期间,被查机构应为现场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保障。被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经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同意,不得将检查情况和相关信息向外透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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