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交易不具合法性
银行需赔偿客户
针对殷先生的案例, 法律界人士认为在银行与储户的合同关系中, 银行是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主动承担举证责任。 银行首先需要证明自身无过错,例如应举证说明其尽到审查验证交易合法性义务。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继承律师对本报记者表示,储户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中,储户作为债权人很难采用对其损失的资金“追溯权”。因此,在上述案件中仍适用合同法。银行作为客户委托支付资金的一方应证明在争议交易中自身没有过错,否则银行就必须承担一定责任。
刘继承认为, 银行卡是储户与银行双方储蓄存款合同的凭证。如果银行结算交易系统对客户出示银行卡没有能力鉴别其真伪,此时作为储蓄合同凭证的真银行卡没有用于交易,该笔交易不具有合法性,银行则需要承担客户的全部损失。
他山之石
银行卡遭盗刷
客户胜诉案例
案例1
银行有义务防止犯罪
2009年6月10日,张先生发现其中信银行理财宝理财卡内钱款被取走3万余元。该案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法官认为,商业银行有条件有机会有能力,也有义务防范犯罪分子利用自助银行和ATM机犯罪,以确保金融管理秩序正常运转,确保储户的存款安全。张先生对ATM机不具有专业知识,在卡和密码未丢失,也未委托他人使用的情况下,无过错不应担责。
案例2
银行被判赔偿储户12万元
胡某王某徐某等人系仙桃一银行储户。2010年6月24日至25日,3人银行卡上的存款被他人在武汉的ATM机上盗取。事后,3人即向当地警方报案。汉江中院审理认为,胡某等人提供的银行卡存款支取明细及监控录像资料等,已足以认定胡某等3人的存款被他人盗取的事实。银行被判赔偿储户12万元。
案例 3
储户被盗刷银行负全责
2005年,王某在珠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口岸支行开设账户。2008年12月23日,犯罪嫌疑人在某银行ATM机插口处安装读卡装置和摄像装置。同月31日,王某发现卡内25467元存款已经被取走。
广东高院判决被告珠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口岸支行向原告王某支付存款本金人民币25467元及利息。法律界人士指出,法院的这一判决对已经旷日持久的“银储纠纷争议”的最终解决具有标志性的意义。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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