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市重灾区城投债应实施强制公告机制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11/8/8 8:59:24  

  证券时报记者 朱凯

  城投债成为当前债市“重灾区”原因之一,在于其信息披露机制不完整导致市场信心缺失。日前,国家发改委适时对外发布的《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的通知》,无疑为包含企业债在内的债券市场树立“维稳”标杆,市场对此做出了积极响应。

  业内人士建议,此次城投债风波正好为债券市场监管机制的改革以及试行强制性信息公开提供了良好契机。为社会主体提供直接融资机会的债券市场,近年发展不断加速,未来也将有更多的创新品种诞生,监管机构的进一步明确化应当是首要任务之一。

  以企业债为例,目前我国采用的是审批由发改委负责、债券定价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具体实施、相关参与金融机构的监管由银监会负责、信息披露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中央国债公司的“多头监管”格局。市场人士认为,城投债公司及与其紧密相关的地方政府财政、债务等的强制性信息公开,如果能够集中在较少的监管部门之下,效率能得到更好的提升。

  发改委上述通知之中,对这样几个重要问题都有涉及。通知首先明确了企业债券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内的相关责任,其中包括募集说明书的法律效力、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资产重组合规性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性等。

  实际上,不少机构投资者认为,城投债此番遭遇“滑铁卢”,根本原因是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近两年的急剧放大,引起市场对该类债务如何偿还的担忧。此外,相对上市公司而言,投资者准确获取城投公司日常经营及突发事件等关键信息的难度仍比较大。国内某大型投行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买城投债主要就是买“地方财政”,如果单看城投公司经营利润的话,往往不太理想,对其进行财务审计的机构也多是地方性中小机构。

  上述文件中,发改委还对发行承销中介机构及监管机构提出了相关管理意见。如“抵押资产监管人必须对抵押资产状况实施监管”、“主承销商应于企业财务报表发布同时,发布该企业履约情况及偿债能力年度分析报告”等。对于这一点,业内人士认为,审批部门严格把关的同时,对债券承销机构的责任义务加以明确,相当于减缓了新债发行节奏及提高了债券信用资质,有助于恢复市场信心。

  举一个例子,前期云南省部分城投公司重组,债权人仅处于被告知的地位。公司并未履行事前的债权人大会议程,而且在事件被媒体曝光之后,相关部门出面澄清和说明也显得比较滞后。这令整个市场对“信用违约”的担忧情绪被扭曲和放大。发改委上述文件明确指出:“对在债券发行人资产重组中未按有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并造成恶劣市场影响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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