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市急需建立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12/3/7 9:04:17  

  近日,全国人大代表、江苏证监局局长左红在建议中提出,完善我国债券市场立法制度。左红指出,完善我国债券市场相关立法存在很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我国债券市场法制现状迫切需要完善债券市场相关立法。建议指出,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债券市场没有建立统一和明确的多层次法律体系,有关法律规定分散在《公司法》、《证券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松散的法律体系使得我国债券市场在统一准入条件、信息披露标准、资信评级要求、投资者保护要求等方面都未达成一致。

  二是我国债券市场监管模式迫切需要完善债券市场执法机制。左红指出,目前我国债券市场实行多头监管,债券发行核准和市场交易监管涉及人民银行、财政部、发改委、证监会和银监会五个部委。多头监管、政出多门的现状一方面使得我国各类债券在发行审核程序、发行标准、信息披露等方面宽严不一,造成监管效率低下;另一方面,监管标准和交易规则不统一,也使得二级市场容易出现监管盲区,阻碍债券业健康发展。

  三是我国债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存在一些不合理现象,目前迫切需要建立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建议指出,发达国家成熟债券市场投资者基本以机构为主,我国交易所债券市场允许个人投资者参与交易,但准入门槛过低。几乎所有公众投资者都可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但个人投资者并不具备机构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识别能力,一旦出现信用风险,容易转化为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此外,从机构投资者结构来看,左红指出,商业银行是最主要的投资主体,其债券持有量约占全市场的70%左右,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等机构持有量明显偏低。

  四是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迫切需要加强债券市场制度保障。据统计,境内公司类信用债券仅占全部债券存量的21.68%,市场供给规模仍然偏小,远不能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特别是高收益债规模更小,远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对此,左红提出四点建议:一是建议梳理、整合、统一、明确现有债券法律规定,制订债券两大市场之间互通机制的有关细则,补充完善交易所市场有关法律法规,增加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上位法支持;二是建议参照国际市场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将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交由财政部负责批准,公司债等非公债的发行由国务院整合,协调由同一监管机构负责,交易监管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统一监管;三是关于投资者结构,建议借鉴成熟债券市场发展的经验,在我国债券市场中引入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鼓励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优质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进入市场;四是提高个人投资者进入交易所市场的准入标准,鼓励个人投资者通过购买债券型基金等间接方式参与债券市常(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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