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固定收益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以下简称“本平台”)试行期间的交易行为,提高固定收益证券交易效率和市场流动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分离债”)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交易,包括交易商之间的交易和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的交易。
交易商之间的交易,指交易商之间按照本规定,通过报价或询价方式买卖在本平台挂牌交易的固定收益证券。
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的交易,指具有自营和经纪业务资格的券商类交易商可与其客户协议交易在本平台挂牌交易的固定收益证券。交易商应确保协议交易的真实性、准确性,未经客户同意或未基于真实交易情况发送相关成交申报的,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交易商,指经本所核准,取得本平台交易参与资格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交易参与人。
本规定所称一级交易商,指经本所核准,在本平台交易中持续提供双边报价及对询价提供成交报价(以下简称“做市”)的交易商。
第五条交易商、一级交易商参加本平台交易,应当签署《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主协议》(见附件),并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未明确的,适用本所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六条在本平台交易的固定收益证券的登记、存管和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按其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章 交易商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所会员及其他合格投资者,可向本所申请交易商资格:
(一)依法可参加固定收益证券的交易;
(二)设有负责固定收益证券业务的部门,配备合格的专业人员;
(三)具备安全可靠的技术系统,建立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四)最近两年内未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被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本所认为存在重大风险的机构,不得申请交易商资格。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本所会员及其他合格投资者申请交易商资格时,应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业务资格批准文件;
(三)已经签署的《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主协议》;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备的,本所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交易商,可向本所申请一级交易商资格:
(一)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
(二)具备做市能力;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体系;
(四)具有较强的固定收益证券市场研究能力;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财政部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机构,可优先取得一级交易商资格。
第十一条 交易商申请一级交易商资格时,应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两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三)负责固定收益证券业务的部门及人员情况说明;
(四)做市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最近两年在固定收益证券市场交易情况的报告;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备的,本所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十二条 一级交易商必须对本所指定的关键期限国债进行做市。本所定期对需要做市的关键期限国债进行公告。
一级交易商可自主对本平台上挂牌交易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进行做市,并在做市前3个交易日向本所报备,由本所向市场公告。
一级交易商如终止对特定固定收益证券的做市,应提前3个交易日向本所申请,在本所同意前仍应履行做市义务。
第十三条 一级交易商对固定收益证券做市时,应确定专用证券账户,并将其报备本所。
第十四条一级交易商在本平台交易期间,应当对选定做市的特定固定收益证券进行连续双边报价,每交易日双边报价中断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0分钟。
其他交易商就特定固定收益证券向为其做市的一级交易商提出询价的,该一级交易商应在接到询价后20分钟内进行报价。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一级交易商累计双边报价中断时间和询价回复时间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一级交易商对做市品种的双边报价,应当是确定报价。国债双边报价价差不大于10个基点,单笔报价数量不得低于5000手(1手为1000元面值);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债双边报价价差不大于20个基点,单笔报价数量不得低于1000手。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级交易商可暂不履行报价义务:
(一)所做市的固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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