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张现代意义公司债券的诞生 荷兰东印度公司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12/2/22 9:31:54  

  债,从汉字结构看,“人”指“借款人”,“责”指“利息”,“人”与“责”联合起来表示“负担利息的人”。债券是一种法律规制和社会道德规范下的信用体现。唐代的借贷债券称为出举,《杂令》的“公私以财物出举”条,比较全面地规定了有息借贷契约(出举)的订立、利息禁制、履行方式、司法救济、质押物处理、保证责任等。

  《杂令》云:“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为了防止自古以来就产生的高利贷现象,《杂令》也规定债券最高利息率的限制,即“每月取利,不得过六分”;同时也规定了利息的总量不得超过本金,否则官府将介入、干预。

  1602年,具有国家职能、向东方进行殖民掠夺和垄断东方贸易的商业公司荷兰东印度公司章程中规定资本积累以10年为限,然后做一次全面清盘,接下来再为下一个10年的航海探险重新筹集资金。由于当时到东印度的航路所耗费的时间大约是18个月,再加上装备船只和处理货物所花费的时间,这就使东印度贸易的投资者的回报需要相当长的时间,长久资本因此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

  为此,荷兰东印度公司决定发行债券,第一张现代意义的公司债券诞生了。自此,债券从私人契约变为可以流通的有价证券,这意味着出现了公司实体而非个人或者政府的债务。1794年第四次英荷战争爆发,荷兰战败,1799年荷兰东印度公司解散。但是东印度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却留在历史长河中。

  个人投资者由于多方面限制的原因,无法直接投资于债券,而可以通过投资债券型基金达到投资于债券的目的。目前于2月13日起正在发行的广发聚财信用债基,即以公司债、企业债为主体的信用债为主要投资对象,力争为广大投资者谋取债券投资的稳健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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